法律分析:特許權使用費是指為使用其他經濟單位所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或類似的專有權而支付的費用。它是作為財產性收入的壹種支付,不屬於商品經營的支付。使用其他單位專有資產發生的費用,只能用使用該資產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彌補。但是,制造專利產品、專利方法或使用商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技術或管理服務,因此應記為產品的生產費用。專有權的使用是有限制的,企業應當在專有權人允許的範圍內使用這些經濟權利。如果超出範圍和時限,用戶將受到處罰。壹般來說,特許權使用費是指為獲得下列權利而支付的費用:與制造被估貨物有關的專利、設計、圖紙、工藝和專有技術;與預計貨物出口銷售有關的商標和註冊外觀設計;版權,版權等。與估計貨物的使用相關。上述支付對象可以概括為三類:權利、信息和服務。其中壹些權利已經得到法律的確認、規範和保護(如專利權、著作權、註冊商標等。),而另壹些則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如信息、服務和專有技術)。上述“專利權”是指專利登記機構授予發明人或者持有人在壹定期限內專有地創造、使用和轉讓該技術發明的權利;商標權,是指為識別某種商品而使用特定的文字、名稱和圖案的權利;著作權,是指圖書、藝術作品、音像制品的創作者及其授權的出版者制作、出版、發行上述作品、復制品的權利(不包括稿酬所得);所謂“非專利技術”,是指生產某種產品或某種工藝技術所需的全部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或其組合,包括各種設計資料、圖紙、數據、工藝流程、配方等。個人轉讓這些權利所取得的收入,就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