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壹般應當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結構和相同性能的產品,是比較確定的。
對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不應當局限於說明書中所闡明的方法,任何用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產品,都以利於侵權。因為說明書中記載的產品制造方法壹般僅用來說明該產品的可實施性,而不應用來限制權利要求所記載的產品的權利保護範圍。
二、方法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
方法發明專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壹般應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參數和相同作用效果的方法。在方法發明實施過程中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工具、裝備等,不應限制方法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
三、用途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
用途發明可以為專利產品的用途發明及非專利產品的用途發明。實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發明專利時,必須和產品專利的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
因為用途發明是以已知的產品(或方法)為前提,所以,它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只能局限於保護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說明書只限於作些澄清性的解釋。
法律依據
《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