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壹般原則是“誰請律師,誰承擔律師費”,只有在法律或相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律師費才由敗訴方承擔。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以下訴訟相關案件的律師費將由敗訴方承擔:
1,侵犯著作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2.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3、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在賠償範圍內計算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4.不公平競爭的案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5.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6、擔保權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解析:債務人按承諾履行義務,債權人的權益才能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實現其權利,由此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民法典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