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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實質審查申請的時機

專利局對於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在壹般情況下,只需要進行形式審查即可。但是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專利局是可以進行實質審查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申請。那麽,提出實質審查申請的時機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提出實質審查申請的時機 允許申請人在三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規定,可以起到鼓勵申請人早日提出發明申請的作用。壹旦申請人根據其發明構思完成了技術方案,就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申請,此時只需繳納申請費,然後可以在該三年期限內進行調查研究,了解市場需求以及專利轉讓前景,判斷該件發明專利申請的價值。如果該項發明確實能取得較大收益時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繳納實質審查費。如果發現該發明專利申請存在著無法挽回的缺陷或經濟效益較差時,則可不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從而省下約為申請費三倍的實質審查費。

作為專利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發明專利申請時,應當幫助委托人分析何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最有利。如果該項發明比較成熟,能較早投入市場,且比較容易被競爭對手仿制,則應當盡早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甚至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就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因為越早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越早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從而可以早日授予專利權。如果對該項發明市場前景尚不清楚,或者該發明產品還要經過壹段較長時間(如三、四年以上)才有可能在市場上出現,則可以較晚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以便有足夠的時間對市場需求和本發明的價值進行調查研究,在這之後再確定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需要提醒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註意的是,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未在該規定的三年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該發明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盡管目前規定了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出的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權利恢復請求,但這必須是申請人已有過要求實質審查的表示(如提交過實質審查請求書或繳納過實質審查費)而因為手續不齊全導致視為撤回或者存在著由於非申請人原因造成的正當理由(如郵路耽擱或不可抗力),才允許恢復權利。如果申請人在此三年期限內既未提出過實質審查請求,又未繳納過實質審查費,也就是沒有任何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表示,由此導致的視為撤回不會允許恢復,這樣會給申請人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因而作為申請人和專利代理人來說應當十分重視該期限。對於專利代理機構來說,應當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對此允許提出實審請求的三年期限進行監視,在該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前通知委托人,讓委托人最後決定這件專利申請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以免該專利申請因超出該規定的三年期限而被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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