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資金;
(二)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重要科學技術研究補助費等科技三項費用中用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資金;
(三)收回的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本息;
(四)科學事業費管理辦法改革後轉用於科技成果推廣的資金;
(五)其他資金。第五條 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重點扶持的對象,主要是預算內國有工商企業和具有壹定經濟規模的高科技企業。第六條 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適用於下列範圍:
(壹)列入國家及本市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劃和重大科技產業化工程計劃的項目;
(二)本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內支柱產業和重點產品的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項目;
(三)能夠形成新興產業規模、帶動行業發展、具有國際經濟競爭能力的高新技術項目;
(四)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汙染的項目;
(五)采用電子信息技術、新型電力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等方面的項目,以及上述產業和產品的配套項目;
(六)有利於企業扭虧增盈的項目和產品。第七條 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采取下列方式對項目予以資助:
(壹)對購買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的企業所支付的轉讓費用,給予部分或全部的資金補助;
(二)購買科技成果和專利技術用以生產新產品的企業,或自行研制開發生產新產品的企業,對其所借用的銀行貸款給予壹定期限或額度的貼息;
(三)對購買科技成果和專利技術用以生產新產品的企業,或自行研制開發生產新產品的企業,按有償使用的原則給予壹定額度的借款;
(四)以上三種資助方式,對壹個企業原則上只采用壹種。對企業經濟效益不高,但項目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合並采取兩種資助方式。第八條 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借款,參照銀行當期基準利率收取占用費。借款壹律采取公證、擔保或財產抵押方式,借款期限壹般為壹至二年,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九條 用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給予企業壹定補助或全額補助,相應增加企業國撥資本金;用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給予企業的貸款貼息,相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第十條 申請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借款、貼息的,由企業向基金管理辦公室申報。申請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資金補助,凡本市企業購買外地科技成果的,由企業單獨申報,凡本市企業購買本市科研單位科技成果的,由企業和科研單位聯合向基金管理辦公室申報。第十壹條 申請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報單位須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報項目采用的必須是先進實用技術,已經通過中間試驗並有科技主管部門或權威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
(三)申報單位需持有科研單位在研制科技成果過程中所發生的成本和費用等方面的財務報告;
(四)具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新產品所需能力和資金證明;
(五)具有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總體經濟效益評估報告。第十二條 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同成立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的計劃安排和項目審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由市科委和市財政局抽調人員組成,不另增加編制。主要負責計劃落實、預審評估、呈批下達、日常管理、檢查驗收和綜合統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