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年,加拿大的兩名電氣技師申請了壹項電燈專利:在玻璃泡之下充入氮氣,以通電的碳桿發光,但他們沒有足夠財力繼續完善這項發明,於是在1875年把專利賣給了愛迪生。愛迪生購入專利後嘗試改良燈絲,終於在1880年制造出能持續亮1200個小時的碳化竹絲燈。
不過,美國專利局判愛迪生的碳絲白熾燈發明落於人後,專利無效。打了多年的官司後,亨利·戈培爾贏得專利,最後愛迪生買下專利。在英國,斯旺控告愛迪生侵犯專利,後來他們在法庭之外和解,於1883年在英國建立壹家聯合公司。斯旺後來把他的股權及專利都賣給了愛迪生。
擴展資料:
意義
愛迪生不僅僅是壹個發明家,而是壹個發明家型的企業家,美國技術史學家Thomas P. Hughes稱其為“系統建構師”(system-builder)。根據Hughes的研究,愛迪生在設計和建造電力系統之初就是以問題為導向,即如何能夠使電力系統在價格上比原有的煤氣照明系統更有競爭力。
確定這壹核心問題後,愛迪生通過市場調研、成本分析、理論計算,確定系統存在的短板——燈絲材料,這就把壹個商業問題轉化為了科學問題,並最終提出了高阻值螺旋狀燈絲的解決方案。與此同時,愛迪生也並非單打獨鬥,而是管理著壹個人才濟濟的團隊,其中有數學和物理方面的高手,有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還有擅長社交、熟悉金融行業的人。
在愛迪生及其團隊的努力下,電力照明系統從門羅帕克的實驗室走向紐約、走向全美乃至全世界。可以說,愛迪生是真正完成從電燈到電力照明系統轉變的人,在電燈的發明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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