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必須承辦專利代理機構委派的專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人執業應當接受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聘請任用,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第二十八條 未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專利代理人的名義,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專利代理人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專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並收取費用。
根據上訴的規定,有了代理人資格還不行,必須要有執業證,並且不能以個人名義接受代理委托。
又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四項,私自接受委托會被吊銷資格證的。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解除聘任關系,並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處罰:
(壹)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三)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收取費用的。
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後,可以按壹定比例向該專利代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