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同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如何劃分?
(壹)、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可以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合作(如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之間的合作),也可以是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合作,還可以是個人與個人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別承擔壹項發明創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階段,也可以是壹方或幾方負責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物質條件,另壹方或幾方負責進行技術開發活動。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可通過協議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的歸屬,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如果合作各方沒有就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的歸屬達成協議的,按照本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應當歸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或幾方。如發明創造合作各方***同參與完成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應屬於合作各方***有。
對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八百六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有;當事人壹方轉讓其***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壹方聲明放棄其***有的專利申請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由另壹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壹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對於合作中各方***同完成的發明創造,應當由各完成方***同作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當然,實際操作中可選定壹方為其他各方的代表,辦理有關專利事務),其中壹方或幾方沒有征得其他***同完成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專利申請。對此,合同法上述條文中規定:“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二)、關於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按照民法的壹般原則,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委托辦理委托事務,其辦理委托事務的風險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同時,其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成果,也應當歸於委托人。委托人則應按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費用和報酬。因此,不少國家的法律都規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取得的專利權屬於委托方。而我國專利法為側重保護實際完成發明創造壹方的利益,規定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於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即歸屬於受托方。當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協議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於委托方或者由雙方***有的,應按照協議的約定。
對此,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八百五十九條?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同發明創造壹般就是屬於兩個人以上或者是兩個單位以上所發明的作品,對於其專利權的歸屬,那麽在發明之前就需要雙方認定好,避免之後產生任何的糾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壹定要按照條款來,這樣雙方的利益都會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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