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攤銷土地使用權
如何攤銷土地使用權
壹、土地使用權如何攤銷?
壹般按照房產證上的年限攤銷。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攤銷應區別情況處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自用的,應將出讓金等相關稅費計入無形資產,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分期攤銷。攤銷期限壹般不超過10年。和折舊壹樣,無形資產攤銷可以選擇直線法和加速法。從金額上看,壹般情況下,攤銷費用遠小於折舊費用,也就是說,大多數公司的固定資產遠大於無形資產,所以攤銷和折舊壹般不加區分地壹起披露。
二、土地使用權是什麽概念?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具備法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壹個比較寬泛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轉讓、租賃和入股。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辦理完出讓手續、補繳或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方可轉讓、出租或抵押。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地使用權是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合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然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含義是什麽?
劃撥土地使用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不得轉讓。
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出讓時,需要報政府批準後,再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但土地使用者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因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以依法轉讓。
以上是關於土地使用權如何攤銷的相關說明。需要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需要與承包該土地的相關機構簽訂相關合同,才能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然後農民可以在該土地上集體勞動,相應的收益歸農民自己。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允許扣除按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約定年限超過10年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40年,按40年攤銷。
因此,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允許扣除按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而且單位土地攤銷時,可以按照稅法規定10年攤銷,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權規定年限(土地證上的年限)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規定:
第六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商譽。
第六十七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允許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相關法律或合同對使用壽命有規定的,可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允許扣除購買商譽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