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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界定標準

法律分析: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

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壹般消費者對於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壹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壹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註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壹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註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第十五條 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壹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六條 對於組裝關系唯壹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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