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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該以什麽為準

法律分析:1、審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當首先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及其設計要點、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及其訴訟程序中的意見陳述、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在專利申請程序中提交的樣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於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

2、當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專利產品外觀設計發展變化的相關證據,可以在確定保護範圍時予以考慮。

3、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時,應當區分使用狀態參考圖與變化狀態產品的使用狀態視圖。

使用狀態參考圖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對在簡要說明中未寫明外觀設計產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開發的產品,或者在壹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確的產品無法進行分類時,為了便於對該產品正確分類而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的視圖。使用狀態參考圖不能用於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但是可以作為確定產品類別的因素。變化狀態產品的使用狀態視圖,應當作為確定產品外觀設計保護範圍的依據。

4、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要素之壹,即在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訴侵權產品相應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綜合對比。

5、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專利權人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或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必要時,應當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審查檔案中的色彩進行核對。

6、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結構,應當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之外。

7、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由各個獨立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基本設計與其它相似設計均可以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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