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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什麽時候誕生的?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TRIPs 。(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產生原因。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科技壹體化和世界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快,使貿易問題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之間的關系日益密切。在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之前,已經有壹些公約對知識產權進行國際保護,例如《巴黎公約》(工業產權)、《伯爾尼公約》(版權)、《羅馬公約》(鄰接權)和《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等。雖然已經簽訂的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壹系列國際協議對於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以往保護知識產權的協議,令多數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商不滿意:1、現行的知識產權協議未能很好地對爭端解決問題做出切合實際的規定。壹旦成員國之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只能談判或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2、現行的知識產權協議締結時間較早,已不能適應當今國際貿易和技術發展的需要,必須對知識產權進行高水平的保護。例如:各國國內立法規定差異較大,有的國家甚至還未訂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產權協議的約束力有限,保護範圍有限。具體說,他們認為:(1)《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限。(2)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沒有專門的國際條約。(3)對計算機軟件和錄音制品應當加強國際保護。(4)已有公約對假冒商品的處理不夠有力。(5)他們還要求確定壹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問題。 這些現象,使得各國日益關註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產生過程。1、問題。在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中,也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但是沒有明確的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第1條)、國民待遇(第3條)、透明度(第10條)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1)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2)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3)壹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的。2、矛盾。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采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采取怎樣的行動。關於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壹個守則草案,但未能達成協議。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采取多邊行動。但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壹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1、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準,並且必須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2、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任務;應當把制止假冒商品貿易與廣泛的知識產權保護區別開來。發展中國家擔心,保護知識產權會構成對合法貿易的障礙;強化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跨國公司的壟斷、提高藥品和食品的價格,從而對公眾的福利產生不利的影響。 直到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正式開始前,各國還沒有就是否將知識產權納入談判議題達成壹致意見。從政治和技術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問題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最困難的議題之壹。3、結果。最後,1986年9月發起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部長宣言(埃斯特角宣言)決定,關貿總協定締約方應談判達成壹項多邊協議,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和規則,以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並且使知識產權執法程序不至於成為不公平的貿易障礙。於是,確定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冒牌貨貿易問題)的三項授權:第壹,為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障礙,考慮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為保證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對合法貿易構成障礙,談判應旨在澄清關貿總協定的規則,並視具體情況制定新的規則和紀律。第二,談判應旨在擬定處理國際冒牌貨貿易的多邊規則、原則、紀律的框架,同時應考慮總協定已承擔的工作。第三,談判不排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它機構處理這些問題時可能采取的其它輔助行為。上述三項授權之後,談判各方進行了激烈的討論,終於在1993年12月烏拉圭回合閉幕時達成包括本協議在內的多個協議,1995年7月1日生效。(三)談判各方爭議的主要內容。1、保護的標準。 最困難的壹個問題是規則應如何制定,即如果通過壹個協議,確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實質性標準,關貿總協定締約方是否能夠接受。壹些發展中國家擔心,制定知識產權的新標準,將意味著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淩駕於低收入國家的社會和發展需要之上。 2、停止單邊制裁。 多年來,壹些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對所謂的侵犯知識產權嚴重的東南亞、拉丁美洲和壹些發達國家,常常威脅使用貿易報復。受到貿易報復威脅的國家認為,如果要他們在知識產權協議上簽字,采取單邊制裁的發達國家就必須放棄使用單邊貿易制裁以解決知識產權問題。他們希望確保知識產權協議所提供的多邊解決爭議的辦法能夠替代單邊的辦法,而不僅僅是單邊辦法的補充。 1990年,關貿總協定專家組作出壹項裁決,認定美國有關專利侵權的規定是歧視性的,但美國拒絕修改這項法律。此案發生後,有關停止單邊制裁的爭論變得更加復雜。美國聲稱,只有在烏拉圭回合對知識產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護後,美國才會根據關貿總協定的原則修改其法律。 3、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限制。 知識產權協議的談判不是關於更加自由的貿易,而是關於更多的保護。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向發明者或作者提供了壹種臨時的獨占權,他人未經付費不得使用其發明或不得復制其作品。發展中國家要求大公司不得濫用其獨占權,以致於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4、過渡期。 改變國內立法需要時間。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壹些國家對知識產權的法律和做法進行重大修改,因為在這些國家,盜版和假冒已成為壹種"新興"的產業。因此,這些國家需要更多的時間來作出這些修改。最終結果是,為執行該協議,發達國家有壹年的過渡期(transition period),用來修正國內立法及實務,以達到協定之要求。對於發展中國家和由“中央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的國家,有5年過渡期。對於低度發展國家,給予10年的期限,來調整相關的措施。如果是發展中國家,又尚未建立專利制度的,最長給予10年的時間。關於藥劑、農化產品的專利,在過渡期開始時,就應該接受此種申請,雖然在過渡期滿之前,不能獲得專利,但是,應該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就獲得保留。5、知識產權協議是否應成為關貿總協定的協議 。壹些發展中國家擔心,關貿總協定不是確立知識產權標準的地方,這壹工作應交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去解決,因為這個組織管理了20個左右的知識產權公約。發達國家希望有壹個強有力的公約。他們認為,即使這樣壹個公約參加者有限,也比大家都參加的低水平的公約好。 1991年,關貿總協定總幹事提出了烏拉圭回合最後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獲得通過。由於這壹協議毫無疑問地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因此,協議的標題最後沒有出現這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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