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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應該承擔怎樣的行政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銷售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銷售、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產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1)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類別進行生產。

(2)生產工藝或操作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三)聘用經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藝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國家標準禁止或者禁止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上標註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包裝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誌的。

3 .非法銷售煙花爆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銷售者供應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煙花爆竹燃放者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和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銷售者銷售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當由專業煙花爆竹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銷售的商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4 .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不及時報告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使用黑火藥、火工品、導火索的企業,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黑火藥、火工品、導火索丟失情況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追回丟失物品。

5.煙花爆竹非法道路運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違反運輸許可。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誌的。

(4)裝載煙花爆竹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

(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規定速度的。

(7)運輸車輛停車時沒有專人看守。

(八)到達目的地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驗的。

6.非法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郵寄煙花爆竹的,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

7 .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焰火燃放作業方案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8.政府有關部門違法行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銷售企業廢棄的廢棄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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