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095號)規定,接受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金銀首飾產品的,應以受托方為納稅義務人。改變了原來壹律以委托方為納稅義務人,受托方代扣代繳稅款的規定。由於納稅義務人的變動,會計處理方法也作了相應的變動。
壹是生產企業因受托加工金銀首飾產品而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產品銷售收入,按規定計提消費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二是商品批發、零售企業因受托加工金銀首飾產品而取得的收入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按規定計提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三是委托方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壹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已納消費稅稅款。
現舉例說明如下:
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應稅消費品壹批,甲企業提供的材料成本為50000元,支付給乙企業加工費為4000元,甲、乙企業均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甲企業在支付加工費的同時,支付加工費應負擔的增值稅稅金680元。該應稅消費品無乙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甲企業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後,三分之壹用於直接對外銷售,三分之二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該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為10%。
乙企業應代扣代繳消費稅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50000+4000)÷(1-10%)=60000元
代扣代繳消費稅=60000×10%=6000元
其會計分錄分別為:計提代扣代繳消費稅時:
借:應收賬款 6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
收到加工費及銷項稅額時:
借:銀行存款 468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甲企業的會計處理為:提供加工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產品 50000
貸:原材料 50000
支付加工費及增值稅款時:
借:委托加工產品 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
貸:銀行存款 4680
甲企業負擔的加工消費稅三分之二可進行抵扣,三分之壹轉入生產成本時:
借:委托加工產品 20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4000
貸:應付賬款 6000
甲企業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時:
借:產成品 56000
貸:委托加工產品 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