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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其他積木仿樂高不違法

有壹種專利侵權訴訟策略叫放水養魚,最典型的就是日本的DVD播放器。先放任侵權人侵權並獲利,當其獲利足夠多的時候,再提起訴訟,此時的賠償便可以根據侵權人侵權獲利來進行認定。這樣,侵權獲利越多,權利人在勝訴後就獲利越多。這種策略就叫放水養魚。

如果是壹些小規模的侵權,那勝訴後的賠償所得甚至抵不上律師費的話,這種維權就是相當失敗的。而且目前像知識產權保護這塊媒體都會迅速跟進大規模報道,對較小規模的侵權進行維權訴訟或者其他維權行動,不僅無法獲得較大的侵權賠償,有時候反而還是免費給侵權人做了廣告。得不償失

其次 樂高也起訴過國產積木 如下

 1992年,國際著名的樂高玩具開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瑞士英特萊格公司目前享有樂高玩具在中國的著作權。幾年前,英特萊格公司發現天津可高玩具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與樂高玩具相近似,於是將可高玩具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可高侵犯了樂高玩具積木塊作為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其中包括四輪車、鐘、鳥、大炮等53種造型。可高公司認為:樂高的積木塊不是實用藝術作品,不應享有著作權,而且樂高玩具已經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不能同時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北京市第壹中級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侵權成立,判令其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侵權模具,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並公開致歉。壹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

市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用性、藝術性並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智力創作成果。樂高主張權利的53種積木塊中,有50種具有壹定的藝術創作高度,應當被認為是實用藝術作品。樂高玩具組件雖然已經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但並不妨礙同時得到著作權法保護。樂高玩具中的17種積木塊與可高玩具不相近似,不構成侵權。同時,涉案樂高玩具的積木塊的藝術創作的程度確實不是很高,與典型的實用藝術作品尚有壹定差距,因此出於平衡利益關系考慮,壹審法院未全部支持樂高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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