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為什麽要在WTO下建立壹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機制

為什麽要在WTO下建立壹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機制

為什麽要在wto下建立壹套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機制

在“烏拉圭回合”開始以前,並未涉足知識產權問題由於經濟全球化及日益加強的國際貿易聯系,發達國家及我國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仍然很不力,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壹是國內方面。雖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確立數百年,但至20世紀80年代,仍有壹些國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建立了知識產權法的國家裏,也存在著相當多問題。有許多國家對外國人在本國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往往施加許多限制,要求履行壹些復雜的手續,使得外國人的知識產權很難在本國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各國在立法上相差甚大,也妨礙了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是國際方面。從《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到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在壹個多世紀的時間裏,出現了壹系列國際條約,形成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就這壹體系的狀況而言,雖然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許多不足,需要不斷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多邊國際條約的影響範圍太小。除幾個主要公約,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以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締約國較多以外,其他許多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數目太少,如《商標註冊條約》只有幾個締約國,很難發揮作用。

(2)許多國際條約本身缺陷嚴重。依目前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中起作用最大的三個國際公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而言,它們本身就有很大欠缺。第壹,各公約均沒有壹個強有力的機構來保證其實施。雖然主要公約大部分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來負責管理,但該組織也沒有建立起壹套強有力的保證體系來確保各公約在所有締約國都能得到遵守。其二,各公約均未規定某壹締約國違反公約時應給予的懲罰,致使壹國違反自己的義務時其他締約國束手無策,缺少有力的報復或懲罰措施。第三,許多公約允許締約國保留的範圍太寬,致使公約的規定名存實亡。第四,許多公約規定過於籠統,為締約國逃避自己的義務留下很大的余地。

(3)各公約缺少相互協調機制,不能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進行廣泛的國際合作。

(4)現存的國際保護體系不適應新技術革命的要求。現存體系主要對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及其鄰接權提供保護,對於壹些新技術革命的成果,如生命工程、微電子技術等等,尚未納入這壹體系當中。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不力已經對國際貿易構成嚴重的障礙。

首先,隨著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尤其是由發達國家輸往發展中國家的貨物的技術含量較高,經常含有許多專利技術;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並不很高,對這些高新技術產品的法律保護不力,影響了高新技術產品向這些國家的出口。

其次,技術貿易和版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的份額不斷上升,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影響了技術貿易和版權貿易的正常發展。

最後,隨著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商標、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要求越來越高,而在這些方面尚未形成統壹的國際標準,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構成障礙。

(二)知識產權談判的原則和目標

部長宣言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包括冒牌貨貿易問題”部分指出,

“為了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和障礙,考慮到促進充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的必要性,並保證實施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對合法貿易構成障礙,談判應旨在澄清關貿總協定的規定,並視情況制訂新的規則和紀律。

談判應旨在擬訂處理國際冒牌貨貿易的多邊原則、規則和紀律的框架,同時應考慮到總協定已進行的工作。

這些談判不得有礙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機構在處理這些問題方面可能采取的其他補充行動。”

對於知識產權的性質,協議序言第4段給出壹個明確的答案——知識產權是私權。

.知識產權應受民法保護

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及法學研究各領域目前尚很少使用“私權”壹詞。與“私權”含義相等的應當是“民事權利”。因此,我國民法學界和知識產權研究領域普遍將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壹種。TRIPS協議有關知識產權性質的表述,更加明確了這樣壹個結論: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壹種。既然是民事權利,自然應受民法的規範與保護。這與我國的民事立法實踐也是相吻合的。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壹種,受民法通則的保護,但並不意味著知識產權法也是民法的壹種分支。現在學術界有不少人將知識產權法納入到民法體系中,從權利的性質的角度來看是正確的,但從法律部門的角度來看就很值得商榷了。對於知識產權法到底屬於哪個部門的問題,我們認為,應當在對知識產權法的規範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才能得出結論。

知識產權法,不論版權法、商標法還是專利法,其基本規範不外乎兩大類:關於權利人所享有權利及其保護的規範與關於權利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和程序的規範。

關於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及其保護的規範屬於人們通常所說的“實體規範”的範疇,從其部門歸類的角度來看,由於這些規範涉及的是知識產權的內容、行使、保護等問題,而知識產權又屬於民事權利,所以這些規範在性質上應與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權利的內容、行使及保護的規範是相同的。因此,就這部分“實體規範”而言,它們應屬於民法的壹部分。

關於權利人取得權利的條件及程序的規範屬於人們通常所說的“程序規範”的範疇。這部分規範主要涉及權利人取得知識產權的手續和程序以及履行手續和程序中的權利義務。由於取得知識產權所需要履行的有關手續和程序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這部分規範應被納入行政法的範圍。

所有知識產權法都至少由這兩種基本規範構成。不過,通過對比兩種不同性質的規範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地位,我們就會發現,除了那些實行自動保護制度的國家的版權法外,在知識產權法中占主導地位並不是那些規定權利人的權利及其保護的實體規範,而是關於權利人如何取得權利的程序規範。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籠統地將知識產權法劃入民法是錯誤的。實際上,知識產權法從其主要規範的性質上來看倒更應該被納入行政法。然而,知識產權法作為法律規範,到底應當納入民法、行政法,或者獨成壹系,在實踐中似乎並無太大意義既然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壹種,其保護也應與民事權利的保護壹樣。就知識產權而言,其保護主要是通過制止其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實現的。從我們在本書有關知識產權的具體類型所包含的權利內容中可以發現,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基本權利是禁止或制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實施有關行為。

。但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知識產權法應當劃入經濟法,但凡知識產權其必備的要件就是能夠體現出客觀的市場價值。即所謂知識產權可用具體的貨幣衡量,否則不會有人去申請專利從而獲利。我國目前在知識產權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存在的問題也不可忽視。政府監管不力和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手段,以及國家所謂的試點工程導致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有了天壤之別。這不得不說是壹種遺憾,更加惡劣的是我國為了單純追求經濟效應而放縱民間企業大量復制和侵犯他國知識產權。比較知名的有山寨蘋果手機,998元。山寨憤怒小鳥主題公園;甚至是山寨的紐約城。壹片山寨風氣甚囂塵上。而我國對於對於這類山寨侵權居然持認同意見。這明顯是壹種倒退,也難怪wto或美國總找我國麻煩。這壹民族的認知錯誤無法改變,中國就永遠只能是望其他國家項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我們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當我國與其他締約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爭端時,可以適用世貿組織統壹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爭端解決機制壹方面有助於減少或在壹定程度上扼制過去極少數發達國家動輒使用的肆無忌禪的單邊報復的行為,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議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壹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不能對有關締約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的保護,就有可能被終止應享有的減讓等優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對假冒、盜版行為進行有效、有力地打擊和制裁,就已經成為我國"入世"後必須要履行的義務。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在當今的國際經濟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涉及的領域在逐漸加寬,份量在逐漸加大。在未來的國際貿易競爭中,知識產權將是競爭的焦點。綜上所述,建立壹套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有其合理及必要性。

(犧牲了我不少積分,希望采納答案哦)

  • 上一篇:用別人的網店違法嗎?
  • 下一篇:我是文科類 二本畢業 但是現在因工作需要 要考專利代理人證 考試要求理工科的,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