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這種情況比較普遍。從行為性質來說,任何未經授權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此,這些轉載行為,無論是網站制作者直接在網站上發布作品,還是網站成員在網站的論壇上發布作品,都是侵犯作品著作權人著作權的行為。
其次,關於信息網絡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6年5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並於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上述在網絡上轉載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條例》調整的法律關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條例》操作。根據《規定》,如果妳作為學術論文的作者,也就是權利人,認為網站侵犯了妳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的權利,可以向網站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其刪除作品或者斷開與其的鏈接。書面通知應包括:(1)您的姓名、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的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三)侵權的初步證明。網站收到妳的通知後,應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斷開與涉嫌侵權作品的鏈接,同時將通知轉發給提供該作品的服務對象,即實際轉載妳作品的人。如果網站在收到您的書面通知後,刪除了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了與涉嫌侵權作品的鏈接,那麽網站不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侵權犯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或者出售假冒他人簽名的作品。
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
(壹)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歸屬、侵權、合同糾紛;
(二)訴前制止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的案件;
(3)其他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
報酬,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權利: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2.為了介紹和評論壹部作品或者說明壹個問題,適當引用作品中的他人。
出版作品;
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新聞紀錄片中。
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除非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
6.翻譯或者復制少數已經發表的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在國內出版;
12.用盲文出版已出版的作品。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以上內容主要規定在《條例》第14條至第17條和第22條至第24條。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其他規定也可以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