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獲企業級工法稱號;
2.該施工方法應用於兩個以上工程(至少有壹個工程在溫州,並已辦理竣工驗收或移交手續),對規範施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水平有較好的作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包括環保、節能效益);
3.工法的關鍵技術屬於省內或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必須由申報單位自主開發或與其他單位聯合開發;關鍵技術和專利的歸屬清晰且無爭議;鼓勵企業做好施工方法的查新工作,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投訴和糾紛。
4.施工方法采用的新技術沒有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或者評估;
5.該工法內容完整,組織清晰,文字質量高,圖文並茂(文字中至少有5張照片能反映該工法的核心技術,至少有10張照片需申報省級),能指導施工,包括前言、特點、適用範圍、工藝原理、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及應用實例。
6.施工方法遵循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強制性標準,符合國家建築技術發展方向、節能環保、科技創新和綠色施工的要求;
7.創新發展的溫州建設工程方法超過8年有效期(以批準文件發布時間為準)的可重新申報,但需在兩個及以上項目中應用;
8.申報企業應為施工方法開發應用的主要完成單位,每種施工方法只能由壹家企業申報,或由壹家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等聯合申報。(采用聯合申報的,申報單位總數不超過2家),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5人,按優先順序簽署。申報或牽頭聯合申報的企業應是開發應用該工法的主要單位。
9.施工方法的文字、照片、實例必須是申報或聯合申報企業的原件。施工方法的名稱和內容不得與公布有效期內的國家、省(含國家行業)和溫州市建設工程方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