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途中燒毀的棉花損失屬於什麽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麽?2.佳麗彤有限責任公司可否向承運人追償由於棉花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麽?
答:1.被燒毀的棉花屬於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因為買方已為該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濕毀部分屬***同海損。2.可以向承運人追償由於棉花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因為承運人有倒簽提單行為。賣方未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之前或當日完成裝運,而承運人未如實註明。(關於保函,《海牙規則》不承認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保函,但《漢堡規則》將其合法化,規定托運人為取得清潔提單向承運人出具承擔賠償責任的保函在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有效,但對提單受讓人包括任何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無效。在發生欺詐的情況下,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且不能享受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利益。在本案中,如依據《漢堡規則》,該保函基於托運人和承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對雙方有效,承運人在賠償買方損失後可以向托運人即賣方追償。但我國的《海商法》對保函並沒有明確承認。)
十二.A國通知B國,禁止從B國進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爾蒙含量超標,影響國民的身體健康。B國經過調查發現,A國境內銷售的羊肉荷爾蒙含量與B國羊肉的荷爾蒙含量是壹樣的。還發現,A國還不斷從C國進口同樣質量的羊肉。B國認為A國違反了GATT原則,他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A國反駁,他們采取的措施是不違反GATT原則的,是屬於壹般例外所允許的。
問:1.A國的做法是否違反了GATT的原則?違反了哪條原則?為什麽?2.A國反駁的理由對不對?為什麽?
答:1.違背了GATT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A國以國民健康為由禁止從B國進口羊肉,但卻從C國進口同樣質量的羊肉,這種做法是對來自不同成員國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在實施限制方面實行歧視待遇。同時,A國國內也在銷售同樣的羊肉,這種禁止B國羊肉進口的做法也屬於保護本國產品,對外國產品實行歧視,未在本國產品和外國產品間實行平等的待遇。2.A國反駁的理由不成立。因為A國雖然援引GATT20條壹般例外的規定,以保障國民健康為由禁止B國羊肉進口,但它卻在國內允許銷售同樣產品,且還從C國進口質量相同的產品,這屬於GATT20條壹般例外的濫用,采取的這些措施構成了武斷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變相限制了國際貿易。
十三.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於2006年3月12日在B國申請註冊了“HWH”商標。2006年4月3日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又在C國申請註冊“HWH”商標,並請律師史密斯先生代理有關事項。C國商標管理機構駁回申請,理由是已經有人於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樣的申請。2006年6月7日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又在D國申請註冊“HWH”商標。D國商標管理機構駁回申請,理由是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在自己國內沒有申請該項權利。2006年7月2日A國雅博爾有限公司又在D國申請註冊“JKL”商標,該商標已經在A國取得合法權利。D國商標管理機構駁回申請,理由是該申請不符合D國的商標法。註:以上幾個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
問:1.什麽是優先權?申請優先權應該提交什麽文件?2.在D國申請註冊“JKL”商標,D國商標管理機構是否可以駁回申請,為什麽?
答: 1.在壹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應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在優先權期內對其他人的同樣申請不能授予工業產權,該工業產權授予該優先權人。要提交申請優先權的聲明和以前申請書的副本。2.D國不可以駁回申請。因為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凡所屬國予以註冊的商標,其他成員國也應同樣接受申請註冊並給予保護。
十四.A國達雅氏公司從B國亞馬遜有限責任公司引進壹條自動生產線,其中涉及壹項專利技術。達雅氏公司董事會就此事請該公司法律顧問瑪麗蘭德作說明,並討論了專利的使用問題。公司法律顧問瑪麗德蘭根據標的不同,介紹了許可協議的種類,根據許可協議使用範圍的不同,其使用的權限也不同。最後提出壹份許可協議應包括的主要條款。B國亞馬遜有限責任公司則提出,在許可協議中壹定要寫明:1.引進方不能對該技術進行進壹步的研究;2.引進方必須雇用B國亞馬遜有限責任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3.在生產過程中,為了保護該技術的完整性,不能對現有技術做任何改動,即使有不適應當地情況的現象;4.在生產過程中,要從B國TWT公司購買原料。A國達雅氏公司的技術人員認為,從B國TWT公司購買原料不是必需的。
問:1.如果妳是該公司法律顧問瑪麗蘭德,妳如何根據標的不同介紹許可協議的種類?2.如果妳是該公司法律顧問瑪麗蘭德,妳如何介紹許可協議的使用範圍?
答:根據許可協議可使用地域範圍以及使用權範圍的大小,許可協議的種類為:獨占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擁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不能將該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同時許可方也不能在該時間和地域範圍內自行使用該項出讓的技術。排他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擁有使用權,許可方不能將該項技術使用權另行轉讓給第三方,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該時間和地域範圍內的使用權。普通許可協議:指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受讓方不僅可以使用某項技術,許可方也可使用或許可第三方使用某項技術。交叉許可協議:指技術許可方和受讓方在協議規定,將其各自的技術使用權相互交換,供對方使用。此種許可可以獨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分許可協議:指協議中的受讓方可以將其受讓的技術使用權再行轉讓給第三方。
十五.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是跨國公司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外商獨資子公司,專營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因嚴重財務危機而宣告破產,其債權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母公司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對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並舉證:第壹,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償權達到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負債的45%;第二,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出口銷售產品的85%是銷售給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其價格比其他買家更加優惠;第三,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向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其他關聯企業支付壹系列預付款,同時又允許母公司集團作為債務人延遲支付其他債務。
問: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對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為什麽?
答:對於母子公司之間的責任承擔,當前有以下三種觀點和做法:1.有限責任原則; 2.整體責任原則;3.特殊情況下的直接責任。本案中,上述舉證如經查實,說明母公司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賽亞有限責任的形式實施了欺詐行為,即欺詐艾賽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以逃避債務。債權人可要求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對艾賽亞有限責任的債務承擔責任。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對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1.應當明確,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錫比爾跨國公司在中國的獨資子公司,其法律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國法人,即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責任,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只能向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主張權利,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也只以其自身資產為限向債權人承擔債務。2.但是,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利益;自主經營管理,不受幹涉;在破產清算期間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首先,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其次,錫比爾跨國公司是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唯壹股東,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其利用跨國公司的內部關聯性,對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控制和不當幹預,使其從事大量非正常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和資產,怠於行使到期債權,逃避債務,最終使其因財務危機而破產,並影響艾塞亞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實現債權。因此,債權人除依法向清算組織登記債權外,有權要求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債務,錫比爾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責任。
十六.中外合資經營的保利達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申請壹筆2000萬美元的巨額商業貸款,在簽訂協議前,為了慎重起見,銀行工作人員向匯通律師事務所就如何通過合同條款,保證債務人如期償還債務進行咨詢。
問:妳作為律師,如何回答?
答:1.應規定擔保條款,包括物權擔保和信用擔保;2.規定陳述保證條款,借款人應保證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良好和真實,其貸款項目經過合法批準授權。.應規定某些約定事項,貸款人不得在其資產上設置抵押權和其他擔保物權,清償時應保證貸款人與其他債權人處於平等地位。4.違約及救濟條款,應規定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時的救濟辦法。
十七.惠通有限責任公司與恒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壹份租賃合同,同時又與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壹份購買壹套葡萄酒生產線的合同。惠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出租人的買方,從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葡萄酒生產線,出租給恒力有限責任公司。惠通有限責任公司與恒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規定,關於設備的質量與性能,由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向恒力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由恒力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索賠。惠通有限責任公司與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在合同上簽了字,恒力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是合同當事人,也就相關條款簽了字,註明“確認合同及其條款”字樣。後出現質量問題,恒力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索賠,享利有限責任公司拒絕,理由是恒力有限責任公司無權提起訴訟和提出權利要求。
問:1.恒力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責任公司索賠的權利?2.什麽是國際融資租賃?有幾種主要類型?
答:1.恒力有限責任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為融資租賃合同壹般都訂有瑕疵擔保免責特約,即租賃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同時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即約定將租賃公司在買賣契約上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用戶,用戶可以直接向供應商行使請求權。本案中,在租賃合同中已訂有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故恒力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直接向賣方索賠的權利。2.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租賃交易。國際融資租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資租賃。有以下幾種類型:1.金融租賃。2.杠桿租賃。3.賣主租賃。4.操作性租賃。5.售後回租。6.轉租賃或再租賃。
十八.為了更新設備,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與美國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壹筆120萬元的紡織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按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技術標準和要求,購進紡織機械設備壹套。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代為購買。設備所有權屬於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將設備租給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租期4年。租賃期滿以後,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收取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的產權轉讓費,設備歸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同時,三方約定,如果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設備出現瑕疵,給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造成損失,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將對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索賠權轉讓給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協助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索賠。後設備出現技術問題,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遂向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索賠,要求賠償損失,提供合同規定的設備。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合同的買方不是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是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無權要求索賠。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於法院。
問:1.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賠償?2.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的理由是什麽?
答:1.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因為融資租賃合同壹般都訂有瑕疵擔保免責特約,即租賃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同時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即約定將租賃公司在買賣契約上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用戶,用戶可以直接向供應商行使請求權。本案中,在租賃合同中已訂有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故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直接向賣方索賠的權利。2.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的理由如下:1)任意法規性。民法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為任意性規定,允許契約雙方以特約予以變更。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數判例認為,融資租賃的經濟機能在於向用戶提供融資,具有金融的性質,因此,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為融資租賃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戶的選擇責任。融資租賃是由用戶基於自己的知識和經驗,選定設備,租賃公司完全按照用戶的指定予以購買。因此選擇錯誤的結果應由用戶負責。4)租賃公司缺乏商品知識、信息、經驗和處置能力,其機能僅在於向用戶提供融資,故而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5)融資租賃契約訂有該項免責特約的同時也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即約定將租賃公司在買賣契約上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用戶,用戶可以直接向供應商行使請求權。
十九.為了更新設備,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與美國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壹筆120萬元的紡織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按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的技術標準和要求,購進紡織機械設備壹套。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代為購買。設備所有權屬於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將設備租給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租期4年。租賃期滿以後,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收取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的產權轉讓費,設備歸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同時,三方約定,如果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設備出現瑕疵,給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造成損失,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將對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索賠權轉讓給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協助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索賠。後設備出現技術問題,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遂向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索賠,要求賠償損失,提供合同規定的設備。寶捷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合同的買方不是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是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無權要求索賠。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起訴於法院。
問:1.享利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對設備之瑕疵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瑕疵擔保免責特約無效包括哪些?
答:1.亨利融資租賃公司不承擔責任。因為融資租賃合同壹般都訂有瑕疵擔保免責特約,即租賃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同時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即約定將租賃公司在買賣契約上對供應商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用戶,用戶可以直接向供應商行使請求權。本案中,在租賃合同中已訂有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條款,故恒力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直接向賣方索賠的權利。2.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瑕疵擔保免責特約亦可能被確認為無效。壹是由租賃商業選擇供應商,設備種類、數量、規格、型號、商標等的情形;二是租賃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違反誠信原則而使免責特約無效;三是租賃公司與供應商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四是未給用戶以救濟手段或用戶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二十.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麥隆註冊成立,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1949年英國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納稅。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在喀麥隆註冊,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公司的產品和銷售地都不在英國。所以不應該向英國政府納稅。英國法院則認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絕大部分董事在英國,只有個別董事在喀麥隆,多數董事會在英國倫敦舉行。公司的重要決定都在英國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實際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國,是英國公司,應該向英國納稅。
問: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則認定應當納稅的標準是什麽?2.確定納稅人居民身份的標準有哪些?
答: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認為應當向英國納稅的前提是英國應對其有居民稅收管轄權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首先,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認定其居民身份的標準是登記註冊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即它認為,公司在喀麥隆註冊,總機構也設在喀麥隆,所以公司為喀麥隆居民身份,英國對公司無居民稅收管轄權。其次,它認為,公司的產品和銷售地都不在英國,即所得又不是來源於英國,所以英國又沒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因此,它認為不應當向英國納稅。2.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有以下標準:1)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根據該標準,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設在哪國,它即為該國居民,否則就是該國非居民。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壹般是指董事會,董事會所在地即為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2)法人登記註冊地標準。該標準是指法人在哪國登記註冊即為哪國居民。3)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總機構是指負責法人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及全部經營活動和統壹核算法人盈虧的總公司和總店等。總機構設在哪國,即為哪國居民。4)控制選擇權標準。根據該標準,控制公司選擇權的股東在哪國,即視為哪國居民。5)主要營業活動所在地標準。即法人主要營業活動所在地在哪國即為哪國居民。
二十壹.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麥隆註冊成立,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1949年英國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納稅。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在喀麥隆註冊,總機構設立在喀麥隆的雅溫得,公司的產品和銷售地都不在英國。所以不應該向英國政府納稅。英國法院則認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絕大部分董事在英國,只有個別董事在喀麥隆,多數董事會在英國倫敦舉行。公司的重要決定都在英國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實際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國,是英國公司,應該向英國納稅。
問:1.英國法院認定應當納稅的標準是什麽?2.確定納稅人居民身份的標準有哪些?
答:1.英國法院認為英國對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有居民稅收管轄權。其認定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為英國居民身份的標準是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即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在哪國,它即是哪國的居民。法人實際管理控制中心壹般指董事會。在本案中,英國法院認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絕大部分董事在英國,多數董事會在英國舉行,公司重要決定都在英國作出,所以其實際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國,是英國公司,應向英國納稅。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有以下標準:1)住所標準。住所壹般是指壹個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場所。凡在本國有住所的人不論其國籍如何,都屬於該國國民,住所不在本國境內的,則為非居民。2)居所標準。居所是指在壹個國家雖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壹定時間的處所。對於居住多長時間才構成稅法上的“居民”,各國有不同規定。3)住所和居所相結合的標準。目前,國際上廣泛采用的就是這種標準。4)國籍標準。根據國籍標準,壹個自然人只要具有該國國籍,無論其居住在國內和國外,壹律視為該國居民。5)意向標準。該標準規定,如果壹個自然人具有在該國長期居住的主觀意圖,則將它視為該國居民。
二十二.2004年末,希臘道奇森公司從設在羅馬的分公司獲利10萬美元。道奇森公司設在丹麥的子公司獲利50萬美元,稅後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萬美元。
問:1.在上述納稅中,哪些屬於國際重復征稅?2.什麽是國際重復征稅?
答:1.希臘和意大利兩國對道奇森公司在羅馬分公司的10萬獲利所征的稅,及希臘和丹麥兩國對道奇森公司從丹麥子公司處獲得的20萬股息所征的稅,屬於國際重復征稅。上述第壹種情形,希臘對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其海外經營所得征稅,意大利依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道奇森公司通過羅馬常設機構的經營所得征稅;第二種情形,希臘對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其海外投資所得征稅,丹麥依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其從丹麥子公司處獲得的投資所得征稅。這兩種情形均屬兩個國家對同壹跨國納稅人就同壹征稅對象同時課稅,這就是國際重復征稅的情形。2.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壹跨國納稅人就同壹征稅對象在同壹時期同時課稅。
二十三.2004年末,希臘道奇森公司從設在羅馬的分公司獲利10萬美元。道奇森公司設在丹麥的子公司獲利50萬美元,稅後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萬美元。
問:1.在上述納稅中,哪些屬於國際重疊征稅?2.什麽是國際重疊征稅?
答:1.丹麥政府對道奇森公司在丹麥的子公司獲利50萬中用於分配給道奇森公司股息(20萬)的所得征收的稅,和希臘政府對道奇森公司的20萬股息所得征收的稅,屬於國際重疊征稅。即子公司的所得,所在國征所得稅,其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所在國也要征收所得稅。同壹征稅對象,兩個國家對不同納稅人分別征稅,這就是國際重疊征稅的情形。2.國際重疊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就同壹征稅對象對同壹經濟來源的不同納稅人分別課稅。
二十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責任公司與被訴人中國惠通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關於買賣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訴人的申請,受理了上述合同爭議案。被訴人在指定了仲裁員和提交了答辯之後,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提出了抗辯,理由是:在合同中規定,乙方(申訴人)用傳真確認合同後生效。但是,申訴人至今沒有確認。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問:1.妳認為能夠仲裁嗎?2.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答:1.能仲裁。2.《仲裁法》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即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仲裁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應視為與合同的其他條款分離的、獨立地存在的條款或部分,國際商事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失效以及存在與否,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壹方當事人仍可依據仲裁協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二十五.2003年11月,法國伊麗莎白有限責任公司(賣方)與中國ALT有限責任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電子計算機的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發生爭議,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後來,雙方因交貨期發生爭議。法國伊麗莎白有限責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訴。法院發出傳票,傳中國ALT有限責任公司出庭應訴。
ALT有限責任公司詢問律師是否應訴,律師應該如何回答?
答:應該向對方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這涉及到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問題。仲裁協議排斥司法管轄有兩方面的含義:壹方面含義是指:爭議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後必須受仲裁協議約束,依仲裁協議向雙方指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26條還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壹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此外,《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2條第(三)款還規定:如果締約國的法院受理壹個案件,而就這個案件所涉及的事項當事人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時,除非法院查明該項協議是無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執行的,應該依照壹方當事人的請求,令當事人將案件提交仲裁。 另壹方面含義是指: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不能就同壹糾紛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同壹糾紛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我國《仲裁法》第9條即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