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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不是沒有附屬刑罰?

妳好,我國是有附屬刑法的規定的。

①對新罪名的規定:1984年《專利法》第63條規定了對假冒專利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1985年《計量法規定》第29條規定了對制定、修理、銷售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1984年《森林法》第36條規定了對偽造或者倒賣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1984年《藥品管理法》第51條規定了對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勞動法》第96條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附屬刑法中增加的這些罪名雖然在司法審判中鮮有涉及,但是卻對完善刑法體系起到補充作用。因此,對其中的壹些犯罪行為,例如假冒專利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等通過制定單行刑法或者在刑法修訂時都予以吸收。

②修改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例如,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體為自然人,1993年《產品質量法》第38條將此罪的犯罪主體擴大為自然人和單位。刑法規定構成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而1992年《專利法》第66條則規定,專利局工作人員及其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處理專利糾紛案件時也可構成徇私舞弊罪。

③刑法分則條文罪狀的解釋:1979年刑法第187條只是籠統地規定了玩忽職守罪,沒有對罪狀進行描述,而在有關的附屬刑法中對玩忽職守罪的罪狀做出詳細地介紹。例如1989年《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986《企業破產法》第42條規定,“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玩忽職守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④增設新刑種:《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制度》第27條第壹款規定:“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這實際上增加了刑法總則的附加刑刑種 。

⑤規定量刑情節:例如1990年《殘疾人保障法》第52條第壹款規定:“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謝謝采納,有疑惑可以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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