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包括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商標權人等。知識產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甚至可以是國家。
知識產權的原始主體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國家行政授權對智力成果直接享有知識產權而不享有其他基本權利的人。
與壹般財產權不同,知識產權原始主體資格的取得往往需要兩個條件:創作者的創作行為和國家機關的授權行為。
例如,授權專利發明人和註冊商標所有人。即使著作權、商業秘密權、原產地標記權等知識產權可以不經國家機關審批而取得,其主體資格的原始取得也必須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在知識產品的生產開發活動中,創造行為或發明創造行為在本質上屬於事實行為,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獲得知識產品創造者的身份。在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中,國家機關(國家法律)授權的活動是最終確認權利主體資格的必要程序。
知識產權繼承人是指通過受讓、繼承、贈與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者部分知識產權的人。
在民法理論中,區分派生取得與原取得的標準有兩個:壹個是意誌特征,即取得只能依據物(或知識產品)原所有權人的意誌而發生。二是權利來源,即衍生取得是基於原權利人的權利,只能通過權利的轉讓產生。繼承人取得知識產權必須依賴原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根據壹般財產所有權中的“壹物壹權”原則,同壹財產上不能設立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物權或者其他相互排斥的物權。從衍生取得的角度來看,壹方轉讓了其權利,即失去了權利主體的資格,而繼承了權利的另壹方成為了新的財產所有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