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有: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1、發明: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壹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2、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主要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方面的創新,註重實用性、實施性和可行性。實用新型專利是對現有技術的壹種改進,它可以是形狀、構造、材料或者工藝等方面的創新。
3、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主要關註產品的外觀造型、圖案、色彩等方面,體現了創新者的創意和審美觀。
專利法保護的特點:
1、排他性或獨占性:在壹定時間和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這是專利法保護的核心內容,旨在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激勵創新。
2、無形財產權:專利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它保護的是發明創造的思想和內容,而不是物質實體。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可以對其發明創造進行控制和使用,而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3、雙重性:專利權既包含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專利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和時間性:專利保護的地域性,指的是對專利保護權的空間(國別)限制。專利保護的時間性,指的是自申請日起,發明專利20年,實用新型專利10年,外觀設計專利10年的保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