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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確定發明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 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 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 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 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 家有統壹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 沒有統壹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 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 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 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 遞交日。

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 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 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第壹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 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 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滿壹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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