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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把國外的壹項專利產品進口到國內賣。這樣侵權嗎?

如果是正規渠道,不侵權。

有關專利平行進口的幾種理論:

1.“權利國際窮竭”理論。該理論指某專利產品被合法售出之後,專利權人就不再對該產品的使用和銷售享有控制權,專利權人對他們的“獨占權”已告“窮竭”,他人轉售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由此可得出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是合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2.“權利國內窮竭”理論,即“地域性理論”。該理論指按照專利權的屬地原則,同壹項專利按照各國法律,分別於這些國家取得專利權,且其權利內容和效力僅在該制定國領域內得以承認,按照此理論,上述權利窮竭僅適用於國內,但是對於進口國的專利權仍然構成侵權。

3.“權利限制”理論。該理論是最近有學者提出的壹種折衷的觀點。該理論指將權利限制原則應用於平行進口問題,是在壹定的條件下,限制權利人依照本國取得的知識產權阻止平行進口,使平行進口問題在壹定條件下與權利用盡、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制度壹起,成為權利限制原則各自獨立、各不相同的表現形式。

兩個專利權是相互獨立的,且是分別受到兩國法律保護的不同客體,所以權利人在壹國行使權利後,其權利在該國內已告窮竭,但是如果他國進口商將此專利產品進口到另壹國市場上,該行為不構成對出口國專利權的侵犯,但是卻構成了對進口國專利權的侵犯。

擴展資料:

由於被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在出口國是專利權人自己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產品,根據“權利用盡”原則,購買者有自由處置其購買的產品的權利,專利權人無權再控制該產品的使用和銷售,因此該產品向另壹個國家的進口無需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與此類似的觀點認為,如果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在出口國出售其專利產品時沒有附加明確的限制性條件,則意味著“默示許可”購買者可以自由支配所購買的專利,其中包括出口,因此平行進口行為無需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反對平行進口的觀點認為,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出口國和進口國的專利權是兩項具有各自效力範圍的專利權,在出口國的“權利用盡”或者“默示許可”僅對出口國的專利權產生影響,並不導致進口國專利權的“權利用盡”或者“默示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十壹條中關於專利權人進口權的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平行進口,還有待於根據我國國情和司法實踐制定相關的規定。

百度百科——平行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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