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專利制度創新的效益可以借鑒7個參考標準,分別為:專利制度創新能否適應新技術的發展。如果專利制度創新只是註重於保護技術開發者的利益,對其他技術,包括替代品的開發者卻不提供激勵措施,那麽從長遠的眼光來看對技術創新是有害的;專利制度創新能否激勵對發明創造的充分公開。因為符合專利保護條件的技術創新都應當是具有獨創性的,這壹點是普通技術人員很難做到的。如果技術創新不充分公開的話,就無法對社會知識總量的積累起到促進作用;專利制度創新能否促進技術信息的及時傳播。技術信息傳播是專利制度的另壹項重要功能。如果信息沒有公開也就談不上傳播了。信息公開的不完全、不充分,那麽傳播的信息也就不可能是完整充分的信息;專利制度創新能否促進專利系統內部高效有序地運行,專利授權是否具有很高的穩定性。專利系統內部運行是否高效有序是確保專利授權穩定性的壹個重要因素。如果專利局授權的專利經常在侵權訴訟中被認定為無效,那麽必然會影響今後投資者對投資生產專利產品的信心。同樣,如果申請專利或者進行專利訴訟需要花費非常高的成本,投資者在進行相關投資的時候也會猶豫不決、裹足不前;社會公眾獲得專利技術使用權的難易程度。人類的科學研究都是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的,後人每做出壹項創新都是建立在對在先技術的革新與應用之上的。因此,壹國在進行專利制度創新應當考慮如何保證社會公眾能夠方便地獲得專利技術的使用權,這是非常重要的;對於那些技術產品的生產與出口在國民經濟中占主要地位的國家來說,通過專利制度創新謀求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協調對於促進產品的出口貿易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目前,美國、歐盟、日本專利制度之間如何進行協調以節約交易成本已經成為壹個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能夠通過專利制度創新營造壹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確保專利的持有人都能夠享受同樣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