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文件的修改
4?6?1修訂原則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於權利要求,其原則是:
(1)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不得更改。
(2)與授權權利要求相比,原專利的保護範圍不得擴大。
(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4)壹般情況下,不得增加授權權利要求中未包含的技術特征。
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其專利文件。
4?6?2修改方法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的具體方式壹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合並和技術方案的刪除。
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中刪除壹項或幾項權利要求,如獨立權利要求或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組合,是指授權公告文本中互不關聯但從屬於同壹獨立權利要求的兩項或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組合。在這種情況下,合並的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組合以形成新的權利要求。新權利要求應當包含合並後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在獨立權利要求未被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以組合方式修改其從屬權利要求。
刪除技術方案是指從同壹權利要求中並列的兩個或多個技術方案中刪除壹個或多個技術方案。
4?6?3修改方法的限制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含的技術方案。
專利權人只能在下列三種情況的答辯期內通過合並修改權利要求:
(1)無效宣告請求。
(二)無效宣告的補充理由或者針對請求人的補充證據。
(三)請求人未提及的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