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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行政確認有哪些?

問題1:什麽是行政確認?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答: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並給予確認、認可、證明和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好的。即確定個人和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比如,在核發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時,確定財產權屬,在核發專利證書、商標專用證時,確認專利權、商標權。2.認可。也稱為認證。是行政主體對個人和組織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所確認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如產品質量認證。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他人明確肯定要證明的客體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如各種學歷、學位證書、宅基地使用證明、居民身份、貨物產地證明等。4.註冊。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相關登記簿上記載相對人的某壹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如房屋產權登記、戶籍登記、社區登記、婚姻登記等。5.行政鑒定。即行政主體對某壹特定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和質量進行客觀評價。如稅務鑒定、審計鑒定、會計鑒定等。6.其他人。

問題2:什麽是行政確認?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答: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並給予確認、認可、證明和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好的。即確定個人和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比如,在核發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時,確定財產權屬,在核發專利證書、商標專用證時,確認專利權、商標權。2.認可。也稱為認證。是行政主體對個人和組織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所確認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如產品質量認證。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他人明確肯定要證明的客體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如各種學歷、學位證書、宅基地使用證明、居民身份、貨物產地證明等。4.註冊。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相關登記簿上記載相對人的某壹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如房屋產權登記、戶籍登記、社區登記、婚姻登記等。5.行政鑒定。即行政主體對某壹特定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和質量進行客觀評價。如稅務鑒定、審計鑒定、會計鑒定等。6.其他人。

問題3:鎮街兩級的行政認證主要有哪些?地方還沒梳理,上海就開始了權力清單。

問題4: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答:根據法律規範和行政活動的實際情況,行政確認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確認。即確定個人和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2)認可度。也稱為認證。是行政主體對個人和組織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認可和肯定,以及所確認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他人明確肯定要證明的客體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觸摸)註冊。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相關登記簿上記載相對人的某壹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5)審批。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對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事項或者某些法律行為進行審查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認可或者同意。(6)認證。即審查法律關系的合法性,然後確認或證明其效力的行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濟合同的核查。(7)行政鑒定。即行政主體對某壹特定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和質量進行客觀評價。

問題五:什麽是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認定相關法律事實,通過確認和證明的方式,確定管理相對人的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醫療事故責任、傷殘等級、產品質量的認定。

功能

行政確認在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適用範圍廣。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認定、承認、證明、登記、認可、認證和行政鑒定。

分類

(1)根據行為動機,可分為依申請行政確認和依職權行政確認。(2)根據行政確認與其他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行政確認和附屬行政確認。獨立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於其他行政行為的獨立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其他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行政確認是指其他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政行為的補充。根據行政確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和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各種行政確認

1,治安管理中的確認

主要由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車輛、物品、屍體、道路狀況和身心狀態的檢驗鑒定;交通事故等級的確認;當事人交通責任的認定;行政案件原告中被治安管理機關自然拘留、勞動教養、正在受審等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2.司法行政中的確認

主要有合同、委托、遺囑、繼承權、財產權、收養關系、親屬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公證;身份、學歷、經歷、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事實的證明;相關文件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的公證等。

3.民事行政確認

民政方面的確認主要包括現役軍人死亡傷殘性質的確認;烈士紀念建築等級的確認;革命烈士的確認;結婚和離婚條件的確認等。

4.勞動管理中的確認

勞動管理中的確認主要包括傷亡原因和責任的確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認定;特別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等。

5.健康管理中的確認

健康管理中的確認主要包括食品衛生的確認;新藥和進口藥品的鑒別;國境衛生鑒定;醫療事故等級鑒定。

6.經濟管理中的確認

經濟管理中的確認主要包括產品標準的行政認證、計量器具的鑒定和產品質量認證;商標和專利的審批;著作權歸屬的確認;動植物檢疫確認書;水產養殖水面面積的確認;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等。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聯系與區別

行政確認有以下特點:1。行政確認是壹種基本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行政確認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符合壹定的技術規範。2.行政確認是壹種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進行行政確認時,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操作,尊重客觀事實,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自由裁量。3.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的形式出現,技術鑒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範的制約,從而決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別。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通常是同壹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通常是先確認後許可;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壹是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認和認可,主要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客體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料......>;& gt

問題6:行政確認有哪些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好的。即確定個人和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

(2)認可度。也稱為認證。行政主體是個人,組織都有

具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以及對確認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認可和肯定。

(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他人明確確認被證明對象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或某種情況

(4)報名。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相關登記簿上記載相對人的某壹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

(5)審批。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對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事項或者某些法律行為進行審查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認可或者同意。

(6)認證。即審查法律關系的合法性,然後確認或證明其效力的行為。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濟合同的核查。

(7)行政鑒定。即行政主體對某壹特定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和質量進行客觀評價。

問題7:行政確認的定義是什麽?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具有法律關系的事實進行區別、確認、證實、證明(或者否認)和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問題8:什麽是行政確認?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答: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並給予確認、認可、證明和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好的。即確定個人和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比如,在核發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時,確定財產權屬,在核發專利證書、商標專用證時,確認專利權、商標權。2.認可。也稱為認證。是行政主體對個人和組織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所確認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如產品質量認證。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他人明確肯定要證明的客體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如各種學歷、學位證書、宅基地使用證明、居民身份、貨物產地證明等。4.註冊。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相關登記簿上記載相對人的某壹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如房屋產權登記、戶籍登記、社區登記、婚姻登記等。5.行政鑒定。即行政主體對某壹特定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和質量進行客觀評價。如稅務鑒定、審計鑒定、會計鑒定等。6.其他人。

問題9:行政確認最常見的外在表現是什麽?行政確認壹般表現為

確定、批準、認證、登記、核準、驗證和行政評估。

問題10:如何區分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有具體案例嗎?行政確認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授權,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申請,對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進行認定、鑒別、證明和宣布的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確認通常以申請的行政行為為基礎,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後,行政主體才能確認申請。2.行政確認是壹種外在的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受理、審查、確認等壹系列程序要素構成,從而構成壹個完整的行政確認行為。3.行政確認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符合壹定的技術要求。4.行政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體現為確定性、證明力和不可撤銷力。5.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的形式出現,技術鑒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範的制約,從而決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授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通常是同壹行政行為的兩個步驟,通常是先確認後許可;確認是許可的前提,許可是確認的結果。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第壹,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認和認可,主要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客體是允許行政相對人取得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壹般來說,前者已經存在,而後者在允許之前是不允許的。

第二,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確認中不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在沒有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會產生無效結果;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的行為會產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只是對未來的預判;後者的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但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意義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現為行政主體對某種狀態、事件、事物或行為的法律上的承認、確認或否定的態度;行政許可行為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批準或者同意的行為。

第四,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是壹種肯定性或宣示性的行政行為,僅表明存在狀態,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在其常態(批準)下,是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特定的法律關系,是壹種形成性的行政行為。

第五,內容不同。行政確認的內容是“中性”的,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有利還是不利取決於確認時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行政許可行為是壹種有益的行政行為,直接使申請人受益。

第六,方式不同。行政確認既包括依申請確認,也包括依職權確認;但是,行政許可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七、表現形式不同。行政確認只能以證件的形式出現;雖然行政許可的形式主要是書面形式,但也有口頭和默示許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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