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的提交做了如下規定:
1、外文證據的提交
(1)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未以書面方式提交中文譯文的,該中文譯文視為未提交。
(2)當事人可以僅提交外文證據的部分中文譯文。該外文證據中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部分,不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應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要求補充提交該外文證據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文的除外。
(3)對方當事人對中文譯文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無異議。
對中文譯文出現異議時,雙方當事人就異議部分達成壹致意見的,以雙方最終認可的中文譯文為準。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壹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的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自行委托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
2、域外證據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的證明手續
域外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但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對上述兩類證據,當事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不辦理相關的證明手續:
(1)該證據是能夠從除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外的國內公***渠道獲得的,如從專利局獲得的國外專利文件,或者從公***圖書館獲得的國外文獻資料;
(2)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該證據真實性的;
(3)對方當事人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六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壹款或者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壹條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壹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