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1.《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根據最新《公司法》規定,專利、商標、版權等無形資產是可以作為出資標的對外進行投資的,但是需要進行無形資產價值評估。
3.2014年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70%比例的限制,企業註冊時可以以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出資,這樣放開後就使得知識產權可以100%作為註冊資本註資,對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4.綜上所述,新的《公司法》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使知識產權100%作為註冊資本註資,但必須要經過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才可以作為出資依據。
5.無形資產出資註意事項
1、出資標的: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申請中專利、工藝流程、技術秘密秘方、配方、軟件類系統及平臺),同時出資的無形資產應與公司的業務範圍具有壹定的相關性,最好是公司的主營業務。
2、權屬問題:
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股東名下資產。實踐中很多企業想用公司的專利或者商標等對本公司進行出資,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3、所得稅問題:
2016年9月,國家財政局和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落實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自2016年9月1日起,個人或企業以技術入股可以選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投資入股當期 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股權轉讓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稅。同時,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