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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io8中列舉的哪些主體可以在專利法中規定?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其中,發明人是指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完成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人。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發明是智力勞動的結果,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的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就應當被認定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非職務專利服務發明創造,是指不是由本單位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由兩個以上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為* * *共同發明人或者* * *共同設計人。* * *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歸* * *所有。2.單位對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屬的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所說的“單位”包括國內各種所有制類型和性質的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在勞動關系方面,既包括固定工作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職務發明分為兩類:1,執行本單位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1)在自己工作過程中做出的專利發明;(二)完成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辭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本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第(三)種情況,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壹是必須在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從原單位辭職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發明創造;二、發明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不對外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技術資料。壹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使用了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不可缺少的決定性作用,可以認為是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只是利用了少量的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並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與完成發明無關,則不能認定為職務發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取得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署名權。三、受讓人是指通過合同或者繼承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後,如果取得了專利,那麽受讓人就是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轉讓後,受讓人成為專利權的新主體。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壹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另壹個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雙方約定發明創造專利權申請屬於委托方的,按照其約定,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沒有約定,構成委托開發的,專利申請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受托人所有,但受托人可以無償實施該專利技術。受讓人取得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後,不成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不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而喪失其特定的人身權。從專利利用權的角度看,受讓人也保護專利利用權的受讓人,即通過合同取得專利利用權的法人或個人,包括獨占許可人、獨占許可人和壹般許可人。4.外國人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享有與中國公民或者單位同等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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