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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與報關相關的海關法律制度

第壹節 海關統計制度

壹、海關統計概述:(略掉的內容萬壹考試,看著有積極意義就選擇)

(壹)含義:三個——統計工作、統計資料、統計理論

(二)性質:(書上寫的是狗屎,略掉)

(三)特點:全面、可靠、國際可比。

(四)任務和作用:(狗屎,略掉,幹脆寫本節的人就是狗屎)

二、海關統計制度的基本內容:

(壹)統計資料的管理:

1、報關單作業聯是統計的原始憑證和唯壹資料來源。

2、統計數據的審核模式:電子審核、人工專業化審核、現場接單審核、通關數據綜合復核和最終審核。

3、統計資料來源有三類:報關單、加工區備案清淡、保稅區備案清單

4、全國統計資料有總數提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直屬海關提供。

(二)統計範圍:

1、實際進出境並引起境內物質存量異動的貨物,以及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物品,列入統計範疇;

作為貨物列入統計範疇必要條件:(1)跨越國境;(2)引起物質存量變動。

2、貨物統計分為三類:(1)列入統計範疇的貨物,(2)不列入但實行單項統計的貨物;(3)不統計貨物。

列入單項統計常常是沒有實際進出境的貨物(這句話理解了就可以,千萬不可死記硬背)

(三)統計項目:

1、價值統計是海關統計項目的核心;以美元和人民幣分別統計,使用其他貨幣的要根據中行折算價或者外管局每日的各種外幣與美元折算率轉化;

2、統計有接受報關的海關按放行日(結關日)實施統計。

第二節 海關稽查制度

壹、海關稽查概述:

(壹)含義:

1、稽查執法主體:海關;

2、期限特定:放行之日起3年,監管貨物監管期間和其後的3年;

3、稽查對象:進出口活動直接人;

4、稽查內容:貨物和資料;

(二)稽查特征:

1、將監管的時、空從現場擴展到了其後的三年和企業內部;

2、監管目標從貨物轉移到了進出口企業。

(三)稽查目標:

1、直接目標:督查進出口活動的知識性、合法性;

2、最終目標:規範進出口行為、建立良好的進出口秩序、強化企業的自律意識;

3、手段:稽查資料、核查貨物實際用途

二、海關稽查制度的內容:

(壹)稽查的對象:所有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單位、組織或個人(對照書上6項,知道即可)

進出口活動(書上所列內容,知道即可)

(二)企業對賬簿、單證的保管:放行之後3年。

(三)稽查的實施:

1、3日前發“稽查通知書”或徑行稽查、出示“稽查證”稽查、做出報告、最終結論。

報告在報送海關前要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報告呈送的30天內海關要做出結論並送達被稽查人。

2、其余內容可略

(四)稽查的處理(略)

(五)稽查的法律責任

1、下列行為而拒不改正者,企業處1-3萬罰款,情節嚴重者取消報關資格,責任人處1000-5000罰款:

(1)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事實真相的

(2)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受查資料的 (設置了帳簿)

(3)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受查資料的

2、不設置帳簿而拒不改正者,處企業1-5萬罰款,情節嚴重者取消報關資格,責任人處1000-5000罰款。

第三節 海關事務擔保制度

壹、海關擔保概述:

(壹)含義:

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現金、保函等,以保證行為合法性,或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性質:履行型、懲罰性、補償性

(三)作用:(略)

二、海關擔保制度的內容

(壹)海關擔保的適用:

1、壹般適用: (確定貨物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辦結其它海關手續前,要求先行放貨時)

① 歸類或估價不明擔保;

② 無單證(商業單證、貨運單證)到貨或發運擔保;

③ 無證明到貨(減免稅證明);

④ 緩稅擔保;

⑤ 暫準進出境貨物擔保(包括ATA單證冊向下貨物);▲

⑥ 監管貨物監管區外放擔保;

⑦ 保稅貨物擔保(臺帳);

⑧ 有違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沒收,放行擔保 。

2、其他適用:(都有違法、違規嫌疑而又重逾1⑧的)

① 納稅期限內有明顯轉移、藏匿應稅貨物或其他財產的

② 申請扣留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貨物的 或 申請放行有侵犯專利權嫌疑貨物的

③ 經初步裁定,進口傾銷、補貼成立,商務主管部門公告要求擔保的

④ 有違法嫌疑但又不便扣留或無法扣留的

⑤ 在境內沒有永久住所的受海關處罰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或在離境前不能交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應予追繳貨物、運輸工具或等值價款的

3、免予適用: 免除擔保優先於憑擔保放行,如不設臺帳或設臺帳而“空轉”的加工貿易項目

4、不予適用: 應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海關不得擔保放行。

(二)擔保人的資格與責任

1、擔保人必須有足夠的財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不能作為擔保人;

2、擔保期間不免除被擔保人履行海關義務的責任。

(三)擔保方式:(海關審定選擇方式)

1. 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2. 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

3. 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

人行作為央行,不能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保函屬於人的範疇,是以保證人信譽和不特定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 ATA單證冊向下的貨物,擔保協會擔保

(四)海關擔保的實施:

1、擔保資金的使用:

(1)保證金

① 進境修理

② 出料加工

③ 無代價抵償貨物貨物先行進出口,然後再退出進口時繳納

④ (見上)

(2)風險擔保金

① 聯網監管企業繳納

② 剩余料件不同加工場之間結轉繳納

③ 轉關運輸企業繳納

④ 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而又需要在加工區之間運輸的貨物繳納

⑤ 租賃進出口貨物繳納

⑥ 提貨的同時申請減免滯報金繳納

⑦ (見上)

(3)抵押金 (見上)

2、擔保的銷案:

履行了義務後銷案:3天內書面通知擔保人,擔保人60天內不辦理退款則公告,公告後90內仍不辦理上交國庫。

第四節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壹、知識產權的概述

我國知識產權範圍: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

二、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容

(壹)產權備案:申請海關總署;受理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① 不予備案情形: a、申請文件不齊或無效的

b、申請人不是權利人的

c、過期失效產權。

② 時效:10年。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展。具體時效同時參考知識產權的有效期。

⑤ 備案的變更和撤銷: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總署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二)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1、權利人發現侵權申請扣留:需提供等貨值擔保。

2、海關發現侵權下的申請扣留:(3日內權利人要答復)

擔保: <2萬人民幣時,等值擔保

<20萬人民幣時,50%貨值但不得低於2萬

>20萬人民幣時,10萬擔保

可提供總擔保,但不得低於20萬人民幣。

不提供擔保或不申請則放行。

(三)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的處理:

扣留——調查——放行/沒收。

1、侵權人可以申請具保放行。

2、放行處理的情形:

① 產權人申請扣留,20個工作日法院未發協助執行通知

② 海關依法扣留,50個工作法院未發協助執行通知

③ 侵權人具保請求放行

④ 海關認為侵權嫌疑人未侵權

1、 沒收的處理:

① 轉用於公益事業

② 有償轉讓權利人

③ 消除侵權特征後拍賣

④ 銷毀

(四)權利人應承擔的責任:

1、權利人要支付扣留貨物倉儲等費用(待認定侵權成立時,從……中列支);

2、提出申請後,未提供確切情況、未采取保護措施或保護措施不力的後果申請人自負。

3、經海關調查或法院認定,侵權不能成立的,要對扣留貨物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節 海關行政許可制度

壹、概述:

(壹)含義:

1、存在法律壹般禁止

2、海關對相對人予以壹般禁止的解除

3、相對人獲得相應的權利與資格

(二)作用(略)

(三)原則: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監督。除非涉及國家、商業或個人秘密或隱私不能公開。

二、海關行政許可制度的內容

(壹)行政許可的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

1、報關企業註冊登記 報關員資格核準及註冊登記

2、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倉庫的設立審批

3、免稅商店的設立審批

4、(監管貨物)倉儲審批

5、(貨物)暫時進出口的審批

6、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以及放棄的核準

7、免驗審批

8、報關時的改單、撤單

9、進出境運輸工具改、兼營境內運輸的審批

國務院以決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

10、派員監管保稅工廠的資格審批

11、常駐機構及非居民長期旅客公私用物品進出境的核準

12、獲準入境定居旅客的安家物品審批

13、長江駁運船舶轉運監管進出口貨物的審批

14、小型船舶往來港澳進行貨物運輸的備案

15、制造、改裝、維修集裝箱、集裝箱式貨車車廂工廠的核準

16、承運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車輛的註冊

17、外國駐華機構和常駐人員免稅進境機動交通工具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審批

18、進境貨物直接退運的核準

19、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措施的審批

(二)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機關:

1、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

2、必須兩級審批的,以上級海關為決定機關;未明確規定兩級審批的,以制發決定書的機關為決定機關。

(三)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決定

1、 受理:5個工作日

2、20個工作日初審並上報,20個工作日做出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制發必要的“行政許可證件”。

3、決定逾期報批,可延期10日,但要制發“延長海關行政許可審查期限通知書”。

(四)聽證制度:

1、聽證事項:

① 法定必須聽證的

② 關系到公***利益的

③ 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並提出聽證申請的。

2、程序:(略)

第六節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

壹、概述

(壹)性質:海關行政處罰以當事人有違規行為、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為前提,屬行政制裁範疇,

是對違法、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則:

1、公正、公開原則

2、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法律賦予、不容懷疑)

3、罰教結合原則

4、當事人參與權必須保護原則:陳述申辯權、知情聽證權、申請復議/政訴訟/行政賠償權。

二、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內容

(壹)行政處罰的範圍:

1、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

① 從未設關地非法進出禁限貨物或應稅貨物的;

② 從設關地采取藏匿、偽裝、瞞/偽報等手段進出禁限貨物或應稅貨物的;

③ 擅自將兩區貨物運離兩區的;

④ 擅自將監管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含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

⑤ 采取各種手段將監管貨物脫逃監管的。

2、按走私行為論處的行為:

① 明知、但還非法購買走私貨物的;

② 為走私人提供各種便利和幫助的。

3、違規行為:(下列行為沒有采取欺瞞手段,多無心之失)

① 進出口禁止進出口貨物;

② 無證(含自動許可證)進出口限制類貨物;

③ 具體(報關單的)項目申報不實或未申報;

④ 對監管貨物擅自處置、違規存放/運輸造成減少、滅失;

⑤ 未按規定辦理保稅手續、單耗申報不實;

⑥ 違規過境、轉運、通運。

* 、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進行處罰的,不屬於海關行政處罰。

(二)處罰管轄權的選擇:

發現地與發生地海關均可處罰,但發現地優先,如果管轄不明,則可協商決定、也可由上級海關指定管轄。對於重大、復雜案件,由總署指定管轄。

(三)處罰的形式

1、警告 2、罰款 3、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註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執業活動。

5、取締未經註冊登記和未獲得報關從業資格,但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法人或組織10萬元以上的處罰,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30天內,費用海關承擔)。

(三)程序:立案、調查、作出決定、執行

1、調查結束由海關關長做出決定。但情節負責或重大違法行為,由海關案件審理委員會做出決定。

2、處罰被拒,可以:

① 按日加罰3%罰款;

② 變價抵繳或以擔保抵繳;

③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節 海關行政復議制度

壹、概述:

(壹)含義:

復議申請人主觀認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可申請,由上級海關復議。

(二)特征:

1、 申請人是不服海關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2、被申請人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復議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權益而提起的;

4、復議機關是上壹級海關;對總署不服的,只能向總署申請復議。

(三)原則: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有錯必糾

二、行政復議制度的內容

(壹)適用範圍(略):

當認為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時,可提請審查該規定,但部門規章(條例)和法律不得提請復議。

(二)程序:申請(60日)、受理(5日)、審理、決定。

1、申請:送達或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

兩個或兩個以上就相同事項申請復議時,以後壹個為準並案復議。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內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① 申請人主體資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復議期限,且無法律規定特殊情況的

③ 不屬復議範圍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受理的

2、 復議決定的類型:

① 維持

② 限期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③ 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④ 撤銷原行政行為

第八節 海關行政裁定制度

壹、海關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總署或其授權機構做出裁定,總署統壹對外公布)

(壹)含義和適用

1、含義:進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

(二)適用:

(1)商品的歸類; (2)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三)作用(略)

二、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內容

程序:申請、受理、審查、裁定 3(初審)+15(受理決定)+60(做出解釋) /+10(補充資料)

1、申請

(1)申請人:必須是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可自行申請也可委托申請。

(2)申請時間:擬進出口的3個月前。

(3)申請:壹份申請只包含壹項海關事務。不得就同壹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請。

2、受理:直屬海關3個工作日進行初審,總署或其授權機構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補正資料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適用範圍的

b、 申請不符合形式要求、時間要求及限制規定的

c、 與實際進出口活動無關的

d、 就相同海關事務,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確規定的。

3、審查:當申請人主動提供資料或樣品做補充時,應說明原因,由受理機構決定是否采用。

終止審查:申請人規定期限內未提交資料,影響裁定作出時。

4、裁定:60日內作出。如受到補充材料,從補充日重新算起。書面通知申請人,總數統壹對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與海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對以往行為無溯及力。

6、申請的撤回與終止審查:

撤回:由申請人在作出裁定之前書面申請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銷與失效:

失效:當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影響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動失效。

8、異議審查:對行政裁定提出異議,由海關總署對行政裁定作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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