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的指導意見》 四、深化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改革,按照核定的編制,及時為鄉村學校配備合格教師,保障所有班級開齊開足國家規定的課程,保障小規模學校少先隊輔導員配備。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壹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