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專利的根源:
首先,從專利制度宗旨來看,在促進創新,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同時,還有促進信息傳播的功能。事實表明,無論是在美日等科技發達國家,還是在中國這樣有壹定創新能力的發展中國家,實際投入生產應用的專利都是少數。這是因為,技術發明從來都是壹個“試錯機制”,是通過研究確定可行的、特別是可商品化的途徑的過程。而沒有投入生產的專利通過信息擴散,同樣節約了大量的社會成本,產生了壹定效益。
其次,對於申請量極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來說,形式審查意味著授權專利只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並不能保證權利的穩定性。所以這兩類專利發生糾紛是常態,需要經過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通過壹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專利審查機關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實質要求。我們為什麽不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也進行實質審查呢?如前文所言,因為多數專利並不壹定要投入生產,因此也不太可能發生法律糾紛,而只具有信息價值,投入更多成本進行實質審查的意義不大。綜合衡量,采取形式審查的方式既能保證傳播信息,又能夠使有關生產者及時發現其中的利益沖突,是較為合理的方式。
再次,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來說,按照法律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只要求不相同、不相近似,並不要求更多的創新。有人抱怨“把馬、牛、羊、虎、貓、狗等司空見慣、顯而易見的,或者明知已經公開的東西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進而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實際上是濫用專利權的壹種表現。”這種說法實際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其通過工業制造所形成的產品不可能是動物本身,即便是到了栩栩如生的境界,也決不會和原始形態的動物“相同”。也就是說,客體雖然壹樣,而表現方式必然不同,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恰恰是這個不同的表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