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專利權的方式有三種:(1)合理條件下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未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該單位的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本條規定的是合理條件下的強制許可。這種強制許可的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a、申請強制許可的人只能是單位,不能是個人;b .申請強制許可的時間必須是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年後;c、申請強制許可的客體只能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d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實施該強制許可時,申請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具備實施條件,並且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以合理的條件與專利權人達成實施許可協議。(2)《國家強制許可專利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國家緊急情況或者非常情況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三)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後壹專利)與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前壹專利)相比,具有顯著的經濟意義和重大的技術進步,其實施依賴於前壹專利的實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同時,前壹專利權人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獲得在後壹專利中使用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時,應當提交未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許可合同的證明。只有在申請人已經與專利權人進行了正常談判,但在合理條件下未獲得正常實施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才能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強制許可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取得的強制執行權是普通強制執行權,不享有專屬強制執行權;而且只能由強制許可實施者本人實施,不得允許第三方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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