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完全在境內使用的無形資產,屬於在境內出售無形資產。比如境外A公司將A公司的國內連鎖經營權轉讓給國內B公司;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售的在境外未完全使用的無形資產,屬於在境內出售的無形資產。例如,境外C公司向境內D公司轉讓壹項專利技術,該專利技術在D公司的境內和境外生產線上均有使用;
3.企業出售無形資產,該無形資產為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的,免征增值稅;無形資產為土地使用權的,按照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他無形資產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4.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確定增值稅,稅率為3%。
增值稅的特點是:
1,以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從征稅對象來看,無論各國法定增值額如何不同,增值稅都是以增值額而不是全部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的;
2、實行普遍征稅。無論從橫向還是縱向來看,它都有廣泛的稅基。從生產經營的橫向關系來看,無論工業、商業還是勞務活動,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納稅;從生產經營的縱向關系看,每種商品無論經過多少個生產經營環節,都應按照每個環節的增值額征稅;
3.實行多環節征稅。從納稅方面來說,增值稅是多環節征稅,即在生產、批發、零售、提供勞務、進口等各個經營環節分別征稅,而不是只在某壹個環節征稅。
綜上所述,增值稅是流轉稅的壹種,銷項稅和進項稅的差額就是應交增值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在會計上,銷項稅和進項稅與成本費用無關,銷項稅的提取和進項稅的抵扣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與財務費用無關,不在利潤表中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文章
納稅人經營適用不同稅率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數量;不單獨核算銷售量和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納稅。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交付委托方時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稅款允許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