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章內容:
闡述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宗旨,確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規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方向;
界定了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精神等重要概念,奠定了奧林匹克運動實現其目標的思想基礎;
將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體系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奧林匹克大家庭的各個成員,特別是三大支柱(即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在這壹運動中各自的位置、功能、任務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作了清晰表述和規定,既保證了它們各自的獨立性,又使它們互相聯系,形成壹個完整的功能體系,從而提供了壹個與奧林匹克運動相應相稱的組織基礎;界定了奧林匹克運動的基本內容,如奧運會、大眾體育活動及奧林匹克教育與文化活動。
第壹部奧林匹克憲章是由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奠基人P.顧拜旦親自擬定,並於1894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體育代表大會批準,同年6月23日成立了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近百年來,奧林匹克憲章雖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但P.顧拜旦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精神則始終未變。
1999年版的奧林匹克憲章由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運動。
第1章:內容包括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運動的範圍、國際奧委會的作用。
第2章:內容包括關於國際奧委會的法律地位、成員的資格與產生等內容。
第3章:內容包括國際奧委會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承認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作用。
第4章:內容包括國家奧委會的使命和作用、組成和與本國單項體育組織的關系等。
第5章:內容包括奧運會的組織與管理、奧運城的選擇、奧運會參賽條件和比賽項目、文化節目和奧運村的設立和禮儀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