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微企業申請條件
(壹) 申請人為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的以下人員
1、“九類人群”:即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
2、在校大學生擬從事信息技術、文化創意、高新技術等產業,可申辦微型企業。
3、從2011年5月1日起,勞動模範先進人物可申辦微型企業。
以上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以上並具有,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獲得國家專利授權,在行業領域具有較長從業經歷(20年以上)或較高知名度的身體健康的申請者,男性可放寬至70歲,女性可放寬至65歲。
(二) 申請人具有創業能力。
(三) 申請人無在辦企業。
(四) 吸納就業人數不少於3人(不含創業者本人)。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是解決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比例過低、渠道過窄的必由之路。進壹步優化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並購重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適當放寬創業板市場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準入標準,盡快啟動上市小微企業再融資。建立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稱“新三板”),加大產品創新力度,增加適合小微企業的融資品種。進壹步擴大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規模,在創業板、“新三板”、公司債、私募債等市場建立服務小微企業的小額、快速、靈活的融資機制。在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基礎上,將區域性股權市場納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促進小微企業改制、掛牌、定向轉讓股份和融資,支持證券公司通過區域性股權市場為小微企業提供掛牌公司推薦、股權代理買賣等服務。進壹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制度,適時出臺定向發行、並購重組等具體規定,支持小微企業股本融資、股份轉讓、資產重組等活動。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積極引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小微企業,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等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於投資小微企業,促進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融資發展。(證監會、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