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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第四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組織考試前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計算機系統當日隨機選配考試員,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
第四十六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輛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選拔足夠數量的專職考試員,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民警、文職人員中配置兼職考試員。可以聘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等人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職責。
考試員應當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考試,接受社會監督。在考試前應當自我介紹,講解考試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考試中應當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後應當當場公布考試成績,講評考試不合格原因。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七條 考試員、考試輔助和監管人員及考場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註合格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不得收取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的財物。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考試需求建設考場,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車輛。對考場布局、數量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並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選定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確定。
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配備、設施設備配置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考試場地、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應當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考場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設備和考場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 考試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辦事大廳、候考場所和互聯網公開各考場的考試能力、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約考結果等情況,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和流程。考試預約計劃應當至少在考試前十日在互聯網上公開。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候考場所、辦事大廳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考生可以在考試結束後三日內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
第五十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實時監控考試過程,沒有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的,不得組織考試。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對考場秩序混亂的,應當中止考試。考試過程中,考試員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監考過程。
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音視頻信息檔案,存儲錄音、錄像設備和執法記錄儀記錄的音像資料。建立考試質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視頻信息檔案,發現存在違反考試紀律、考場秩序混亂以及音視頻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應當進行調查處理。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抽查音視頻信息檔案,及時通報、糾正、查處發現的問題。
第五十壹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車輛、考試員數量等實際情況,核定每個考場、每個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情況進行備案。
第五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每周通過計算機系統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每月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分析,及時查處、通報發現的問題。
車輛管理所存在為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等嚴重違規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情形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該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業務或者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業務。
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車輛管理所考試員考試質量情況、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轄區內駕駛培訓機構的考試合格率、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試合格率對駕駛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公開排名,並通報培訓主管部門。
第五十四條 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壹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倒查車輛管理所考試、發證情況,向社會公布倒查結果。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壹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責任倒查。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以及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財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考場、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存在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者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考場或者采購該企業考試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發證、換證、補證
第五十五條 申請人考試合格後,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領證宣誓儀式。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收回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第五十九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持有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壹)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壹,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六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應當在壹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對符合第六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壹日內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壹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壹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向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換證、補證業務時,應當同時按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壹節 記 分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4)。
第六十六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壹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壹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壹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七十四條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壹)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有。
***有分為按份***有和***同***有。按份***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同***有人對***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有財產的每個***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第八十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壹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二節 債 權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壹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有關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壹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壹)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壹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壹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壹條 合同壹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壹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三節 知識產權
第九十四條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 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四節 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壹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壹百零二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壹百零三條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壹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零五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壹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