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這兩個法規。
首先是國旗法: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當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懷。
公民和組織在網絡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絡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已獲專利的設計或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等不適當的場合。
二是國徽法: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
(2)日用品及日常生活的陳設及安排;
(3)私人慶典、懸掛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頒布的意義是第壹位的,意味著我們對如何在公共場合使用國徽和國旗有了嚴格的要求,這也改善了我們以前對國旗和國徽的誤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兩者的神聖性。但是,我們的愛國情懷是可以通過法律法規來落實和實現的。
第二,也阻止了很多商業機構在愛國主義的框架下從事商業活動,捆綁消費者消費。比如很多商家以愛國的名義用國慶促銷來捆綁客戶購買他的產品。對消費者來說有壹個誤導的概念。
第三,規定商業是市場和廣告使用國旗的範疇,使我們對外宣傳的國旗和國徽代表的是政府機構和愛國團體,而不是那些變了味的商業組織。
總之,國旗法和國徽法的頒布,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我們的愛國情懷,規範了愛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