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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寬限期是什麽意思

新穎性寬限期的法定含義: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上述情形(壹)中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只有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國際展覽會才能被稱為“中國政府主辦”。

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註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如上海世博會。

首次展出意味著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的第壹次展出應在申請日(優先權日)之前的6個月內,但不排除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的6個月內多次展出其發明創造。

上述情形(二)中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上述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指公開舉行的會議,也就是參加者不負保密義務的會議。如負有保密義務,則技術內容尚未為公眾所知。

上述情形(三)中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發明創造,他人對外泄露的發明創造是從申請人處合法或者非法取得的。

他人對外泄露發明創造違反了申請人的意願。他人合法獲知發明創造而泄露時,申請人應證明該他人負有保密義務,從而證明該泄露違反其本意。他人非法獲知發明創造而泄露時,不證自明。

新穎性寬限期實質是壹種臨時保護,使得雖然已經在特定展覽會或學術會議、技術會議及以特定方式導致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仍舊可以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不因此喪失新穎性。新穎性寬限期的合理利用,雖可避免期限內的公開對新穎性的影響,但是,務必註意滿足新穎性寬限期的情形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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