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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2021

2021,沒有新的招標投標法,但是2019,國務院發布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如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管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察。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統壹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隸屬於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通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第十條招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專業人員。

第十壹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壹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與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招標項目,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依法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壹致。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國內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載明的時間和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天。

招標人出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僅限於印刷和郵寄的補償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招標人應當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備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人采用資格後審方式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壹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經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制,招標人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天前或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得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標人應當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的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標段劃分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分標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與受委托編制標底的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編制招標文件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壹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考察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全部或者部分貨物和服務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時,因價格無法確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估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對技術復雜或者技術規格無法準確制定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個階段招標。

第壹階段,投標人根據招標公告或邀請書的要求提交無報價的技術建議書,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書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第壹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在內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交。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已經邀請或者已經獲得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已經售出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招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具有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的,不得參與同壹標段的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壹招標項目的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取消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拒絕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

投標人應如實記錄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建聯合體。如果聯合體在資格預審後增加、減少或更換成員,其投標將無效。

聯合體各方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在同壹招標項目中參與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無效。

第三十八條公司發生合並、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時。,投標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如果投標人不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要求,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的公正性,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存在規律性差異的;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第四十壹條禁止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取得的資質、資格證書進行招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其他欺詐行為。

第四十三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評標專家實行統壹的職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綜合評價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專家成員參加評標委員會。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原因外,招標人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更換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評標專家的遴選以及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定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難以取得評標資格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偏向或者排斥特定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如果三分之壹以上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因故回避、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重新評標。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咨詢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明示或者暗示的要求,不得從事其他不客觀、不公正的履職行為。

第五十條招標項目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依據,不得以投標價格是否接近標底為依據,也不得以投標價格是否超出標底的波動範圍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未經招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

(二)投標聯合體未提交* * *與投標協議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或者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確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六)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糊不清的內容、明顯的文字或者計算錯誤的,評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對投標人進行必要的澄清和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和說明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和說明,也不得接受投標人的澄清和說明。

第五十三條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成功候選人數不超過3人,並註明排名。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

第五十五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第壹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在簽訂書面合同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投訴和處理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答復期限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壹條投訴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而不是公開招標的;

(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

(四)接受應當拒絕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招標機構在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招標、代理招標或者為投標人提供咨詢,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與受委托編制標底的項目的招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或者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為了中標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在2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壹)以賄賂手段中標的;

(二)3年內串通投標2次以上的;

(三)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串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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