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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專利法第53條

根據妳描述的情況,請參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51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條例》第七十三條(見下文)的相關規定,看是否符合條件。請求強制許可的理由和條件是否充分?

專利法第51條規定的專利前後,應當是指專利技術本身具有依賴性,後者是在前者基礎上的改進,而這種改進必須是“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

妳說的更先進,效益更明顯,但不代表研究所的專利實施就壹定要靠機械廠的專利。比如前壹個是關於自行車輪胎的,後壹個是關於自行車坐墊的,這種情況就不屬於專利法第51條規定的後壹項專利的實施依賴於前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情況。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壹)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專利權人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以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第五十壹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並且其實施依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強制許可外,實施強制許可應當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要目的。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和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法規:

第七十三條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壹)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專利,是指專利權人及其被許可人實施專利的方式或者規模不能滿足國內對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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