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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由哪壹級人民法院管轄?

壹審行政訴訟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壹審行政案件。

第15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6條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第17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案件法院管轄權問題的規定;

1.級別管轄

劃分行政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壹般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大小,案件的重大、復雜、疑難的程度和被告單位的行政級別等因素決定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壹審行政案件。壹般的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重大、復雜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應根據自己訴訟案件的被告單位級別、案件的社會影響和程序等具體情況選擇向哪壹級人民法院去起訴。例如:如果起訴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即可;若要狀告鐵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地域管轄

壹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對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溫州人劉利威常年在北京豐臺區做服裝生意,他因醉酒鬧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對處罰不服提起訴訟,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還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羈押地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的所在地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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