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訴訟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行政案件進行審判,並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因當事人上訴而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實行1審終審外,其他行政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即壹個行政案件經兩個人民法院審理後終結。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
二審程序並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第壹審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判決正確,或者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未提起上訴的,不發生第二審程序。
二審程序與壹審程序的銜接;
1)壹審、二審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相互關聯。
2)二審程序中的訴訟法律關系是壹審訴訟法律關系的延續和發展,當事人沒有發生變化。
3)二審程序的目的與壹審程序相同,都是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案件,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4)壹審程序是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是壹審程序的延續和發展。如果壹審程序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規定正確,二審程序的工作就好辦了,只要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否則,第二審人民法院需要改判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行政上訴二審裁定的期限:
民事、行政訴訟上訴時限:不服判決上訴時限為15天;針對該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對壹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30日。如果他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上訴期限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逾期不上訴的,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
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首先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應當綜合審查壹審法院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審查不受上訴人中止申訴的範圍和上訴內容的限制。二審審理行政訴訟有兩種方式:
(1)書面聽證。二審書面審理適用於壹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提交的案卷、上訴狀、答辯狀和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後,認定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再傳喚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調查核實,書面審理後才能作出判決。
(二)舉行聽證會。二審法院進行了與壹審相同的審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對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或者認為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九十壹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拒絕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的訴訟請求。
(七)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