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詳情如下: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辦理的案件以及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管轄跨行政區域的行政案件。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