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運營商Caijing.com獨家獲悉壹份判決文書,稱天津壹汽豐田生產的卡羅拉智能版汽車存在質量缺陷。車主不到3個月自燃,造成周邊車輛和電纜。那麽,雖然法院認定卡羅拉車存在質量缺陷,但車主還是要賠償損失,車主真的很委屈。
證明顯示汽車自燃。
法律文書顯示,2065438+2009年5月,徐在天津壹汽豐田經銷商淮安眾合豐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合公司)購買了壹輛豐田卡羅拉Smart Edition轎車。購買兩個月後,車輛自燃,造成周邊財產損失。徐認為,制造商天津壹汽豐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065438+2009年8月26日,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隊清河區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火災事故認定,認定火災由豐田卡羅拉智能版後排座椅右側附近區域引起,可排除雷擊、外部火源、汽車電器電路故障引起的火災。
徐稱,天津壹汽豐田需支付自身車輛損失139474.36元(車輛價值119800元,車輛購置稅10601.77元,材料費2680元,保險費6392.59元),同時還需支付報廢面包車損失2392.59元
天津壹汽豐田拒絕,堅稱車沒事。
天津壹汽豐田回應稱,涉事汽車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質量缺陷。其指出,火災事故認定書沒有認定涉案汽車的質量問題,不能作為主張涉案汽車質量問題的有效證據。天津壹汽豐田提交的調查報告和鑒定可以證明涉案汽車不存在質量問題。
同時,他對自己主張的賠償金額提出質疑,認為不應該支付這麽多賠償金。天津壹汽豐田稱,許的車在事故發生時已使用壹段時間,其價值應貶值;同時指出沒有車輛購置稅,不應該補償。2680元的材料費沒有事實依據;保險費6392.59元不屬於損失範圍;報廢面包車損失20000元,鄰居財產損失1000元,幼兒園電纜損失5000元,與此無關。
法院認定汽車存在缺陷,但判決卻讓車主感到委屈。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天津壹汽豐田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個。如果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數額是多少?
法院認為,生產者可以就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尋求賠償。本案中,雖然火災事故認定書沒有明確車輛存在故障,但車輛是特殊產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在掌握車輛的組成、性能、技術特征等大量復雜信息上完全不對等。因此,只要許燦證明涉案車輛不是外部原因造成的,也不是維修、改裝、駕駛、停放不當造成的,就可以認定車輛本身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很大。
經查,徐某車輛購買後不到三個月就發生了事故。當時車輛還在整車質保期內,正常停車情況下燃燒。消防部門已確定起火點位於車輛後座右側區域,排除外部火源。不排除車輛電路故障引起的火災。考慮到消費者的舉證能力和專業知識,法院認定徐提供的證據已達到大概率的證明標準,可以認定火災是由車輛本身的缺陷引起的。
最終,法院判決天津壹汽豐田賠償徐車輛損失139274.36元(車輛購置費119800元,車輛購置稅10601.77元,保險費6192.59元,貼膜裝修費2680元)。
但由於徐未能就幼兒園賠償面包車、鄰居財物及電纜損失提供切實證據,法院駁回了這部分訴訟請求。
天津壹汽豐田主管生產的副總陳黎明知道嗎?
這件事發生在去年徐買車的時候。卡羅拉三個月內自燃,實在令人費解。而且卡羅拉是豐田的代表車型。天津壹汽豐田公司副總經理陳黎明不知道他是否知道這件事。
據了解,陳黎明是天津壹汽豐田的元老。在此之前,他是天津壹汽豐田生產管理部部長,直接負責生產管理。後調任天津壹汽豐田總經理助理,天津壹汽豐田副總經理,主管天津壹汽豐田生產。
近日,陳黎明經常在公開場合露面,介紹被業界視為穩定經銷體系的天津壹汽豐田的抗疫和復產進展。這是好事,但陳黎明應該更加重視汽車質量問題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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