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保障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
(壹)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資金;
(二)依法被撤銷或破產的保險公司的資產清算收入和有關責任方的收入。
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壹)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資金;
(二)依法撤銷、破產的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的賠償收入,向有關責任方追償的收入,依法處置保險公司風險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中央企業債券和中央金融機構債券的利息收入;
(六)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基金使用收入。
三。免征印花稅的優惠政策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壹)新設立的基金賬簿;
(二)保險公司在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讓書;
(三)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期間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四)以保險保障基金的自有財產和收到的賠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按規定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讓文件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