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設立專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和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註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擴展數據:
設置;建立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足五十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人數為二至二百人。
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壹些特定主體,如事業單位、協會等不能向企業投資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此外,為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書面告知其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還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註冊資本達到法定限額。
註冊資本是全體股東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普遍規定了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
我國2004年《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條例》要求,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其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條例》提高了註冊資本金額。第七條規定,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業務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本文件。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範公司設立目的、經營範圍、組織結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有相應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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