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壹般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地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對於剛剛播種的作物,按季度產值的三分之壹補償生產成本。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賠償額以第壹季度的產值為基礎。可以收獲的農作物、油籽和嫩蔬菜不會得到補償。對多年生經濟樹木,應盡可能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而必須砍伐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用材樹木,樹木所有者會無償砍伐;
4.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如需搬遷鐵路、公路、高壓線、通訊線、廣播線等。對於土地征用,要根據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編制投資概算,納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他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費。應參照相關標準支付。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準要求是:
1.各種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依據;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綜上所述,國家建鐵塔占用土地的補償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和土地的產品,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