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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引起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從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例,供您參考,歡迎閱讀!

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第1條

2009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申請人廣州市海珠區鳳陽恒發紡織織造有限公司為原告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樂康西嶽新區價值30萬元的建築物和價值700萬元的倉庫投保。2009年2月2日,原告向申請人簽發了財產壹切險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09年2月3日零時起至2010日止。

2009年2月9日,被保險人發現廣州市海珠區樂康西嶽新區二橫巷23號二樓保險標的被三樓漏水淋濕,在排除積水減少損失的同時向原告報案,請求現場勘查並索賠。原告於2009年2月10日派員勘驗現場,並於2009年4月28日向第壹被賠償人蔡曉明支付保險賠償金25446.438+03元。被保險人標的物損失系三樓漏水所致,三樓房屋所有權人為被告,故原告起訴要求:1,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本金254246.13元,並按2009年4月29日至實際結算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例2

2012年3月,上海某紡織公司委托上海某貨代公司進口壹批棉花,由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貨物抵達上海港後,貨運代理公司負責安排將貨物存放在上海的壹個保稅倉庫。同年8月初,保稅倉公司因拖欠租金離開現場。倉庫的主人上海A倉庫公司接管了倉庫,撬開了原本堵塞的倉庫門,並安排電梯公司B對倉庫內的電梯進行維修。電梯公司B在施工過程中違規焊接倉庫,導致火災,倉庫內的棉花被燒毀。

某保險公司賠償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倉儲公司和乙電梯公司對全部貨物損失承擔侵權責任。A公司辯稱,其不是貨物的保管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電梯公司B對固定損失金額提出異議。

法院認為,保險人在代表保險人行使請求權的過程中,可以選擇基於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向合同對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基於侵權關系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貨物損失金額應結合貿易合同、報關單和運輸單據綜合確定。電梯公司B的非法焊接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火災發生時倉儲公司A實際掌管貨物,貨物損失與B公司在30%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件3

6月11日,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保險公司)與北京亞達金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達金都餐飲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被保險車輛車牌號為京A82368,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起。2011118+00,陳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機場高速公路時,與車牌號為冀GA9120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_ _妳對事故負全責。事故發生後,華泰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亞達金都餐飲公司83878元,並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基於肇事車輛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簡稱天安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華泰保險公司於2012+00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判令被告駕駛人_ _桂及天安保險公司賠償83878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_ _桂的住所地為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沙城鎮,被告天安保險公司的住所地為張家口市懷來縣沙城鎮燕京東路108號。保險事故發生在北京市朝陽區機場高速上,被保險車輛行駛證記載的車主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工體北路新中西街8號。

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件4

2004年6月起,陳女士連續5年在上海某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碰撞險(保額25萬元)、人身傷害意外責任險等壹系列附加險。2008年3月,陳女士駕駛的奔馳車撞死了壹名因超速正在過高速公路的男子。交通部門認定陳女士負次要責任,即承擔30%的損失。經保險公司評估,陳女士因車損已支出修理費共計654.38+0.5萬元。同時,由於陳女士還購買了人身傷害事故責任險,保險公司需要賠償甲因死亡賠償金等。* * * 654.38+0.兩萬元

陳女士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及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損失654.38+0.5萬元,同時保險公司享有代位求償權,故可向A某家屬主張賠償。保險公司意見:根據“按責賠償”原則,保險公司只需賠償陳女士30%以內的車損。本案中,第三者在過馬路時造成事故,最終死亡,不再具有賠償能力。所以剩下的70%損失是被保險人自己向第三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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